——连云港市人民政府〔2023〕连行复1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案例
胜案结果: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行为违法,有力维护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知情权
案件类型: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纠纷
案由: 不服行政机关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
审理机关: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案号: 〔2023〕连行复162号
申请人: 金某某
被申请人: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代理律师: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决定书载明,申请人由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
申请人金某某系连云港市海州区板浦镇小楼村村民,拥有建筑面积157.77平方米、占地面积339.29平方米的合法房屋,持有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证》。
因“长深高速公路连云港至淮安段扩建工程”项目建设,申请人的房屋位于该项目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高速公路距离申请人房屋的最近距离仅为21米。该项目的施工已导致申请人的房屋出现大面积开裂,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居住安全。
为核实该项目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3年9月1日通过邮政EMS方式向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该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材料”,要求以纸质形式邮寄回复。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日签收了该申请。
然而,截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之日(2023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在法定20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内始终未作出任何正式答复。被申请人虽然在2023年9月4日(签收后第2个工作日)向申请人邮寄了《准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即施工许可决定),但未对申请人申请的“申报材料”部分作出任何说明或正式答复,也未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或征求第三方意见等程序安排。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1. 被申请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信息公开答复职责?
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日签收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8日才作出书面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共计历时29个工作日。被申请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答复职责,是本案的核心争议。
2. 被申请人的“部分答复+事后书面答复”是否构成合法履职?
被申请人主张:2023年9月4日向申请人邮寄了《准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施工许可决定),已就部分申请内容作出答复;因“申报材料”涉及第三方信息,需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不计入答复期限;扣除征求意见期间后,实际用时18个工作日,符合法定期限要求。该主张是否成立。
3. 被申请人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期间是否应从法定答复期限中扣除?
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7日向第三方征求意见,2023年10月17日收到反馈。该征求意见期间是否可以从20个工作日的法定答复期限中扣除,是判断被申请人是否构成超期答复的关键。
4. 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作出正式答复后,是否仍需确认违法?
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审理期间作出了正式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在此情况下,复议机关是否仍需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行为违法。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答复职责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展开代理工作。
律师从以下时间节点入手,精准计算被申请人的答复期限:
2023年9月2日(星期六):被申请人签收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起算日;
法定答复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20个工作日计算:2023年9月2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为9月4日(星期一),第20个工作日为2023年9月29日(星期五);
实际答复日: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8日才作出正式书面答复,超过法定期限13个工作日。
律师向复议机关阐明:即使扣除被申请人主张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期间(需审查该期间是否合法有效),被申请人的实际答复时间也已远超法定期限,构成程序违法。
律师对“征求第三方意见期间不计入法定答复期限”的适用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适用前提:只有当“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时,行政机关方可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是否充分论证了“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在征求意见通知中未充分说明公开申报材料会损害第三方哪些具体合法权益,也未说明损害的程度和可能性。
征求意见通知的送达时间与反馈时间: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7日发出征求意见通知,2023年10月17日收到反馈。即使将该期间(15个工作日)从20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中扣除,被申请人仍需在剩余5个工作日内完成答复,但实际上被申请人于10月18日才答复,仍然超过了法定期限。
律师的核心策略是:即使不考虑被申请人征求意见程序是否存在瑕疵,仅从时间计算上看,被申请人扣除征求第三方意见时间后仍超期,构成违法。
律师向复议机关阐明:
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4日向申请人邮寄《准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确实提供了施工许可决定部分内容,但申请人申请的内容包含两项:“施工许可证”和“申报材料”;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就“申报材料”部分的处理决定告知申请人;
部分答复不能替代对全部申请内容的全面答复。
律师预判被申请人可能在复议期间作出正式答复以“补救”程序瑕疵,因此提前论证:即使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作出了正式答复,也不能改变其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答复职责的违法事实。复议机关应当依法确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以充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对行政机关起到警示作用。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本案后,因案件情况复杂,决定延长办理期限30日。经全面审查,复议机关认定如下:
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市级人民政府部门,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复议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没有作出延期答复决定。截至本机关受理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时,被申请人仍没有作出答复。直至2023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才作出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虽然在2023年9月4日向申请人邮寄了部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但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正式答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复议机关认为:
依照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答复职责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鉴于被申请人已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故无必要再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复议机关认为:
依照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行为违法。
依照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案件,涉及征收项目过程中被征收人依法申请信息公开、行政机关超期答复的程序违法问题,对征收拆迁领域中被征收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监督行政行为合法性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对行政机关的警示:
信息公开答复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期限。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至作出正式答复历时29个工作日,即使扣除征求第三方意见期间,仍超过法定期限。行政机关在办理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节点推进工作,避免因内部流转、征求意见等环节导致超期。
部分答复不能替代全面答复。 被申请人虽然在签收后第2个工作日向申请人邮寄了施工许可决定,但申请人申请的内容包含“施工许可证”和“申报材料”两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就“申报材料”部分的处理决定告知申请人,构成了程序违法。行政机关对信息公开申请应当逐项审查、逐项答复,确保答复内容覆盖申请人申请的全部信息。
征求第三方意见必须规范进行并严格计算时间。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应当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就“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进行充分论证。同时,征求意见期间的计算应当精确,扣除该期间后仍应在剩余的法定答复期限内完成答复。
行政复议期间的补救不能消除程序违法的认定。 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作出了正式书面答复,复议机关仍确认其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行为违法。行政机关不能以事后补救来消除程序违法的法律认定。
对被征收人/信息申请人的启示:
充分利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获取维权信息。 在征收补偿过程中,政府信息公开是获取项目合法性文件(如立项批复、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征收决定、补偿方案等)的重要途径。申请人应当善于运用这一制度,为后续维权奠定信息基础。
注意保留申请和送达的关键证据。 申请人应当通过EMS等可追踪的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保留邮寄凭证、签收记录等证据材料。本案中,申请人提供了快递单照片和快递网络截图,成为证明被申请人签收时间的关键证据。
行政机关超期答复应及时申请行政复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严格的答复期限,行政机关超期不答复即构成行政不作为。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专业律师介入有助于提升维权效率。 本案中,圣运律师通过精准计算答复期限、审查被申请人“征求意见不计入期限”主张的合法性、论证“部分答复不等于全面履职”等策略,成功促使复议机关作出确认违法的有利决定,有力维护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知情权。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与征收补偿维权的关系:
在征收补偿维权中,政府信息公开是被征收人获取项目合法性文件、评估报告、补偿方案、安置协议等关键信息的重要途径。通过信息公开获取的信息,可以用于审查征收项目的合法性、评估补偿标准的合理性、监督征收程序的规范性。当行政机关超期不答复或拒绝公开时,及时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不仅可以维护信息知情权,还可以为后续的补偿争议维权积累证据材料。
上一篇: 第一个
北京圣运律所专注于打造全国一流的北京拆迁律师团队。我们深耕行政争议,用扎实的胜诉案例,为每一位委托人争取公平正义。
Copyright © by Copyright By 2010-2026 MOUMOU LAW OFFICE 备案号:京ICP备1104440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