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海城市政府及腾鳌镇政府上诉,维持原判,确认两被告共同实施的强制拆除原告房屋行为违法,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后最终胜诉
案件类型:强制拆除房屋纠纷
案由:不服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行政诉讼
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审)
案号:(2022)辽行再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政府、辽宁省海城市腾鳌镇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
代理律师: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李明杰
(判决书载明,原审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李明杰为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沈某系海城市腾鳌镇周正村村民,其父沈某某(已去世)原在周正村拥有私有砖木建筑住宅一处,用地面积627平方米、法定面积200平方米、建筑占地100平方米,已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2011年8月1日,海城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确定腾鳌镇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2011年11月21日,辽宁省政府将腾鳌镇相关集体土地征为国有。2017年2月7日,海城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沈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17年3月19日,上述房屋被强制拆除。2017年4月13日,鞍山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沈某不服提起诉讼,2017年10月30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上述补偿决定和复议决定。
沈某于2019年1月24日以海城市政府和腾鳌镇政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一审法院判决确认两被告拆除房屋行为违法。海城市政府和腾鳌镇政府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上诉人主张其没有对沈某房屋实施拆除,不是适格被告。在无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无法确定具体实施主体的情况下,应如何认定适格被告。
案涉强制拆除发生在2017年3月19日,沈某于次日报警。新旧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如何衔接适用,本案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两被告在一审程序中均未提供任何证据和依据用以证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具有合法性,应如何认定该行为的合法性。
原审判决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二审改判条款),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但裁判结果是否正确,应如何予以纠正。
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被告主体资格认定、起诉期限计算、举证责任分配等核心问题展开代理工作。本案历经一审裁定驳回、二审维持、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指令审理、一审判决、二审维持等多个程序,最终取得胜诉。
律师向法院阐明:
根据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
本案中,海城市政府是征收主体,腾鳌镇政府是征收实施单位;
没有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两被告均未能举证证明房屋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实施的;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推定海城市政府、腾鳌镇政府共同实施了被诉强制拆除行为。
律师精准计算起诉期限:
案涉强制拆除发生在2017年3月19日,沈某于次日报警时即已知道该行为内容;
根据当时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年;
2018年2月8日新司法解释实施后,起诉期限修改为1年;
新旧司法解释衔接适用后,本案起诉期限应至2019年2月8日届满;
沈某于2019年1月24日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律师向法院阐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本案中,海城市政府和腾鳌镇政府在一审程序中均未提供任何证据和依据,用以证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具有合法性;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视为其作出强制拆除行为没有相应证据和依据,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本案程序上经历了: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二审维持→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并指令审理→一审判决确认违法→二审维持。律师在最高人民法院提审阶段,成功说服最高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为实体胜诉奠定了基础。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已提审本案并指令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本案中,涉案房屋位于征地范围之内,没有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且作为征收主体的海城市政府以及作为征收实施单位的腾鳌镇政府均未能举证证明涉案房屋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实施强制拆除。
原审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推定海城市政府、腾鳌镇政府共同实施了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认为:
案涉强制拆除发生在2017年3月19日,沈贺于次日报警时即已知道该行为内容。根据当时生效实施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未告知沈贺诉权和起诉期限,故本案应适用2年起诉期限。
2018年2月8日新司法解释实施后,起诉期限修改为1年。新旧司法解释衔接适用后,本案的起诉期限应至2019年2月8日届满,故沈贺于2019年1月24日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本案中,海城市政府和腾鳌镇政府作为共同被告,在一审程序中均未提供任何证据和依据,用以证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具有合法性。应当视为其作出强制拆除行为没有相应证据和依据,原审法院判决确认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结论正确。
二审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未援引《土地管理法》的具体条款,属于引用法律不到位,但并未影响其推定强制拆除主体的结论正确性,且本院对此已经予以补充完善。
原审判决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确实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但亦未影响原审判决结论的正确性。本院对此予以纠正,本案依法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即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判决确认违法。
二审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虽适用法律不当,但裁判结果正确,依法可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海城市政府及腾鳌镇政府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海城市政府及腾鳌镇政府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被强制拆除的行政赔偿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最终胜诉,涉及适格被告推定、起诉期限计算、举证责任分配、新旧司法解释衔接适用等多个法律问题,对征收拆迁领域的强制拆除案件具有重要的规则示范意义。
对行政机关的警示:
征收主体和征收实施单位在无法证明房屋系他人拆除时,将被推定为共同实施主体。 本案中,海城市政府作为征收主体、腾鳌镇政府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均未能举证证明涉案房屋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实施强制拆除的。法院依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推定两被告共同实施了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征收主体和征收实施单位不能以“不知道是谁拆的”为由推卸责任。
被告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不举证将承担败诉后果。 本案中,两被告在一审程序中均未提供任何证据和依据证明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法院依法视为其没有相应证据和依据,确认行为违法。行政机关在涉诉后应当积极举证,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新旧司法解释衔接适用时,起诉期限的计算应当有利于保护当事人诉权。 本案中,新旧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不同,法院采用衔接适用的方式,以对新法施行前发生的行政行为给予合理过渡保护为原则,认定起诉未超期。行政机关不能仅以新法规定为由主张当事人起诉超期。
行政机关应当规范征收补偿程序,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履行补偿义务。 本案中,海城市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被法院撤销后,仍未对沈某的房屋进行合法补偿,导致长达数年的诉讼。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履行补偿职责,避免因程序违法引发长期争议。
对被征收人的启示:
强制拆除案件中,被征收人无需精准确定具体实施主体。 在征收过程中,如无法确定具体的强制拆除实施主体,被征收人可以以征收主体和征收实施单位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将依据法律规定推定适格被告。
注意起诉期限的衔接适用,及时行使诉权。 本案中,沈某在房屋被拆除后近两年才提起诉讼,但因新旧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起诉期限被认定为未超期。被征收人在遇到类似情况时,仍应尽早提起诉讼,避免因起诉期限问题导致权利无法实现。
报警记录是证明强拆时间和事实的重要证据。 沈某在房屋被拆除的次日即报警,公安机关的处警记录和情况说明成为证明强拆事实的重要证据。被征收人在遭遇强拆时应当及时报警并保留相关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是纠正错误裁定的重要救济途径。 本案中,一审、二审均以被告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撤销原裁定、指令继续审理,最终使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并获得胜诉。当事人在穷尽地方司法救济后,可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关于征收中强制拆除案件的几个重要规则:
适格被告的推定规则:在征收范围内,没有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征收主体和征收实施单位不能证明房屋系他人拆除的,应推定其共同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
起诉期限的衔接适用规则:2018年2月8日新司法解释施行前发生的行政行为,起诉期限的计算应给予当事人合理过渡保护,适用有利于保护当事人诉权的原则。
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被告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不提供证据或逾期提供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确认违法的裁判方式:强制拆除行为属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法应当适用确认违法的判决方式。
强制拆除房屋纠纷
征收主体推定被告
集体土地征收
适格被告认定
起诉期限衔接适用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
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征收实施单位责任
北京圣运律所专注于打造全国一流的北京拆迁律师团队。我们深耕行政争议,用扎实的胜诉案例,为每一位委托人争取公平正义。
Copyright © by Copyright By 2010-2026 MOUMOU LAW OFFICE 备案号:京ICP备1104440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