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律师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圣运专注征地拆迁!
关注我们
关注我们

胜案案例库

胜案案例库

圣运律所胜案:兰州七里河法院确认两被告扩大执行范围强拆违法
来源:   作者:

圣运律师代理强制拆除房屋纠纷案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2)甘0103行初87号行政判决书案例

胜案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兰州市自然资源局西固分局和兰州市西固区陈坪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6月16日对原告房屋扩大执行范围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认定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范围之外扩大了执行范围,构成违法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强制拆除房屋纠纷

案由:不服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行政诉讼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2)甘0103行初87号

原告:孟某某

被告:兰州市西固区陈坪街道办事处、兰州市自然资源局西固分局

代理律师:北京圣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站波

(判决书载明,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站波为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案件背景

原告孟某某系兰州市西固区小坪社区代家河湾村民,在代家河湾50-3号拥有合法房屋。因“中石油在兰项目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内征收”项目,原告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2018年11月13日,被告兰州市自然资源局西固分局(以下简称西固自然分局)对案涉房屋作出西国土决〔2018〕84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认定原告住宅房屋实际面积128.52平方米(东向一排平层35.10平方米砖木结构、西向一排平层93.42平方米砖混结构)纳入征收范围,责令原告限期搬离房屋交出土地。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019年8月15日,西固自然分局向西固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8月16日,西固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甘0104行审7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并于2019年8月20日送达原告。同日,西固自然分局与陈坪街道办联合作出《关于实施强制执行的通知》,告知原告限期办理补偿事宜并交出土地,否则将予以强制执行。

2020年6月16日,西固自然分局与陈坪街道办组织人员对原告房屋实施强制拆除。但原告主张,拆除范围不仅包括《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认定的128.52平方米合法建筑,还包括东向、西向房屋二层修建的彩钢结构房屋及北面一排3间房屋及二层彩钢房,上述建筑并未纳入征收范围,被告扩大了执行范围。原告认为被告采取不当方式实施强制拆除并扩大了执行范围,遂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

1、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被告辩称拆除行为是基于人民法院生效裁定作出的强制执行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原告主张行政机关扩大了执行范围,是否应当纳入行政诉讼审查。

2、被告是否为本案适格的责任主体?

西固自然分局辩称其不是强制执行的责任主体,仅系配合执行。在“裁执分离”模式下,行政机关作为组织实施机关,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被告是否扩大了执行范围?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仅为128.52平方米合法建筑,但被告实际拆除了包括二层彩钢房在内的全部建筑。被告是否扩大了执行范围,是认定行为违法的关键。

4、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过程中,是否依法对室内物品进行了清点登记并妥善处置。行政机关是否存在暴力执法行为。

三、律师代理思路

北京圣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被告扩大执行范围、程序违法等核心问题展开代理工作。

(一)锁定被诉行为的可诉性

律师预判被告可能以“执行法院生效裁定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抗辩。律师提前构建论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除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行为实施的外,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本案中,被告实际拆除范围明显超出了人民法院准予执行的范围,属于“扩大执行范围”的情形,依法应当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二)精准对比裁定范围与实际拆除范围

律师通过对比以下两份文件:

  •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范围:东向一排平层35.10平方米(砖木)、西向一排平层93.42平方米(砖混),合计128.52平方米

  • 被告实际拆除范围:除上述128.52平方米外,还包括东向、西向房屋二层修建的彩钢结构房屋及北面一排3间房屋及二层彩钢房

律师据此主张:被告实际拆除范围明显超出了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范围,属于扩大执行范围,依法应确认违法。

(三)论证“裁执分离”模式下行政机关的责任主体地位

律师向法庭阐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精神,非诉执行案件实行“法院审查作裁定、政府组织实施”的裁执分离原则。西固自然分局作为涉诉地块强制执行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实施强制执行行为的法律责任,其辩称“不是责任主体”的理由不能成立。

(四)争取确认违法的判决结果

律师向法院阐明:强制拆除行为属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法应当适用确认违法的判决方式。同时,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负有对房屋内物品清点登记并妥善处置的义务,被告未能证明其已履行该义务,进一步佐证了行为的违法性。

四、法院审理情况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一)关于被诉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除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行为实施的外,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范围。”

本案中,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虽基于人民法院准予执行的裁定,但实际拆除范围超出了裁定准予执行的范围,属于扩大执行范围的情形,依法应当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二)关于被告是否为适格的责任主体

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精神,非诉执行案件实行由法院审查作裁定、政府组织实施的“裁执分离”原则。

西固自然分局作为涉诉地块强制执行的责任主体,应与陈坪街道办共同承担实施强制执行行为的法律责任,西固自然分局辩称其不是强制执行的责任主体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被告是否扩大了执行范围

法院认为:

西固自然分局西国土决〔2018〕84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仅将原告院落东向一排平层35.10平方米(砖木)、西向一排平层93.42平方米(砖混),合计128.52平方米纳入征收范围

而原告在上述东向、西向房屋二层修建的彩钢结构房屋及北面一排3间房屋及二层彩钢房并未纳入征收范围,政府部门将上述地块上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应是扩大了执行范围,属违法

(四)关于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妥善处置义务

法院认为:

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负有对房屋内的物品予以清点登记并妥善处置、办理移交的义务,以免造成损失的扩大。陈坪街道办表示涉案房屋内的物品在拆除前均已搬离他处存放,原告可随时领取。

(五)关于暴力执法致人受伤问题

法院认为:

原告提供的视频光盘等证据虽能证实其丈夫面部受伤的情形,但尚无证据证实其丈夫伤情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致伤所致的事实,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纳。

(六)关于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

因强制拆除行为属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应当确认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兰州市自然资源局西固分局和兰州市西固区陈坪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6月16日对原告孟某某位于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小坪社区代家河湾50-3号扩大执行范围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兰州市自然资源局西固分局和兰州市西固区陈坪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中级人民法院。

五、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兰州市自然资源局西固分局和兰州市西固区陈坪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6月16日对原告孟某某位于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小坪社区代家河湾50-3号扩大执行范围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兰州市自然资源局西固分局和兰州市西固区陈坪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中级人民法院。

六、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准予执行裁定时扩大执行范围的违法拆除案件,涉及法院生效裁定的执行边界、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的可诉性、“裁执分离”模式下责任主体认定等多个法律问题,对征收拆迁领域中的强制执行行为具有重要的规则示范意义。

对行政机关的警示:

  1. 强制执行必须严格限定在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范围内。 本案中,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仅为128.52平方米的合法建筑,但被告实际拆除了包括二层彩钢房在内的全部建筑,明显超出了执行范围。行政机关在执行法院裁定时,必须严格审查执行范围,不得擅自扩大。

  2. “裁执分离”模式下,行政机关仍是执行行为的责任主体。 西固自然分局辩称其不是强制执行的责任主体,但法院依据“裁执分离”原则认定其作为涉诉地块强制执行的责任主体,应与陈坪街道办共同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能以“配合执行”为由,逃避法律责任。

  3. 扩大执行范围的行为不属于受豁免的司法执行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的执行行为,除扩大执行范围或采取违法行为实施的外,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被告扩大执行范围,使其行为丧失了司法执行的豁免保护,纳入了行政诉讼审查范围。

  4. 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负有对物品清点登记并妥善处置的义务。 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应当对室内物品进行清点登记并妥善保管,办理移交手续,避免造成损失扩大。未能履行该义务的,可能面临行政赔偿的风险。

对被征收人的启示:

  1. 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即使拆除行为系依据法院生效裁定实施,但如果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扩大了执行范围,该扩大部分的行为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征收人应当仔细核对法院裁定范围与实际拆除范围,及时固定证据并提起诉讼。

  2. 视频、照片等视听资料是证明行政机关违法的有力证据。 本案中,原告提交了视频光盘及照片,虽然部分主张(暴力执法致伤)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但视频资料在证明“扩大了执行范围”这一核心事实上起到了重要作用。被征收人在面对强拆时,应当尽量通过录像、拍照等方式保存现场证据。

  3. 注意区分“裁定范围”与“实际拆除范围”。 本案中,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范围与行政机关实际拆除的范围存在明显差异。被征收人应当仔细核对征收决定书、法院裁定书等文件,准确判断行政机关是否超出了执行范围。

  4. 物品损失可另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本案中,法院指出原告领取到物品后如确认物品存在损失,可另行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被征收人在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后,可依法主张国家赔偿。

关于行政机关执行法院裁定的行为边界:

行政机关依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定实施强制执行时,应当注意以下边界:

  1. 执行范围:严格限定在裁定准予执行的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大;

  2. 执行对象:仅限于裁定明确的对象,不得涉及裁定之外的其他财产;

  3. 执行程序: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要求;

  4. 物品处置:应当对室内物品进行清点登记、妥善保管并办理移交;

  5. 执行方式:不得采取违法手段实施执行。

超出上述边界的,行政机关的执行行为将丧失司法执行的豁免保护,纳入行政诉讼审查范围,并被确认违法。

七、案件关键词

强制拆除房屋纠纷

扩大执行范围违法

裁执分离原则

法院准予执行裁定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强制执行责任主体

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确认

征收补偿安置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案例


  2026-08-17     63
律师推荐

北京圣运律所专注于打造全国一流的北京拆迁律师团队。我们深耕行政争议,用扎实的胜诉案例,为每一位委托人争取公平正义。

保存图片,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13811117637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