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责令被告湘阴县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履行征收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确认被告收到履职申请后未予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
案件类型:征收安置补偿行政不作为纠纷
案由:不服行政机关未履行安置补偿法定职责行政诉讼
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湘06行初32号
原告:罗某
被告:湘阴县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雪玲
(判决书载明,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玲为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某在湘阴县某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于2009年在宅基地上翻建房屋。因湘阴县洋沙湖生态公园项目建设,原告的房屋于2015年10月13日被纳入征收范围。2016年5月6日,在未见任何书面手续的情况下,镇政府组织人员以拆除违法建筑的名义对原告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
征收过程中,湘阴县国土资源局认定原告的砖木结构房屋(134.7平方米)未取得相关合法手续,系违章建筑,不符合补偿条件。但原告主张其在宅基地上翻建的房屋系合法建筑,应当获得补偿安置。
2019年9月23日,原告向被告湘阴县人民政府邮寄提交《安置补偿申请书》,要求被告对其房屋及宅基地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被告签收后,始终未作出任何书面或口头答复。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安置补偿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遂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未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限期履行该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具有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原告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被告是否负有对原告进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
被告辩称其已履行安置补偿职责,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已全额补偿给集体,由集体再行分配,原告一户已分得409,280元。但原告的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不符合补偿条件。被告是否已依法履行对原告的安置补偿职责。
被告主张原告的房屋系未取得合法手续的违章建筑,不符合补偿条件。但房屋是否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是否影响行政机关对征收补偿申请作出处理决定的义务。
原告于2019年9月23日向被告邮寄安置补偿申请书,被告签收后未作出任何书面或口头答复。被告未予答复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被告未履行安置补偿法定职责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展开代理工作。
律师向法庭阐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具有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被告湘阴县政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对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
律师通过提交以下证据构建被告不作为的事实基础:
村委会宅基地使用证,证明原告在湘阴县拥有宅基地、地上有房屋,系适格被征收人;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湘阴征补〔2015〕17号),证明被告已启动征收补偿程序;
安置补偿申请书及邮寄快递单、签收信息,证明原告已向被告提出履职申请,被告已签收;
被告签收后始终未作出任何书面或口头答复。
律师据此主张:被告收到原告的履职申请后,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处理或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
律师对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逐一反驳:
关于“房屋系违章建筑、不符合补偿条件” :即使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是否应予补偿、补偿多少,均需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而非不予任何答复。行政机关不能以“违建”为由直接拒绝履行对征收补偿申请作出处理的义务。
关于“已多次协商、因原告期待过高无法达成一致” :协商不能替代法定职责的履行。被告不能以“协商不成”为由,拒绝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或书面通知。
关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已分配给集体”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与房屋补偿系不同补偿项目,不能以青苗补偿已分配为由,主张房屋补偿职责已履行完毕。
律师向法院阐明: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情形,原告的履职请求具有现实意义,应当判决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具有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被告湘阴县政府具有对原告进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
法院认为:
罗某的案涉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罗某是否属于补偿安置对象,是否应当给予补偿,湘阴县政府在收到罗某的申请后应当履行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或者通知的法定职责。
但湘阴县政府并未提供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或者通知的证据。
法院认为:
在罗某向湘阴县政府提出申请后,湘阴县政府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湘阴县政府以多次与罗某协商,因罗某期待过高,无法达成一致为由认为已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
罗某起诉要求湘阴县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罗某在起诉要求湘阴县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的同时又要求确认湘阴县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行为违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责令湘阴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罗某履行征收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
二、驳回原告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湘阴县人民政府负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责令湘阴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罗某履行征收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
二、驳回原告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湘阴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征收安置补偿行政不作为案件,涉及被征收人向政府申请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后,政府未予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认定。本案与(2020)湘06行初31号案件系同一征收项目、同一被告、同一代理律师的系列案件,两案判决结果一致,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行为的依法监督。
对行政机关的警示:
收到履职申请必须依法答复,不得以“房屋系违建”为由不予答复。 本案中,被告主张原告的房屋系未取得合法手续的违章建筑,不符合补偿条件。但法院明确指出:无论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原告是否属于补偿安置对象、是否应当给予补偿,被告均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予以答复,而非不作任何处理。行政机关不能以实体上的抗辩理由(如违建认定)替代程序上的履职义务。
“协商不成”不能替代法定职责的履行。 被告辩称已多次组织协调但因原告期待过高无法达成一致。法院明确指出:协商不能替代法定职责的履行,行政机关不能以“协商不成”为由拒绝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或书面通知。即便协商未果,行政机关仍应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强拆行为与补偿义务的履行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 本案中,原告的房屋于2016年5月6日被强制拆除,但直至2019年原告申请履职时,被告仍未对原告的补偿问题作出任何书面处理。行政机关不能以房屋已被拆除为由,免除对补偿申请作出处理的义务。
对被征收人的启示:
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不等于丧失申请补偿的权利。 即使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是否应予补偿、补偿多少,均需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处理。被征收人仍可通过申请履职、提起诉讼等方式,要求行政机关对补偿问题作出书面决定。
依法申请履职是启动监督程序的关键步骤。 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如果行政机关未主动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被征收人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职申请,并保留邮寄凭证和签收记录,为后续诉讼固定证据。
行政机关未予答复时,可依法提起履职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履职申请后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的,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行政机关限期履行。
“确认违法”与“责令履行”不能同时主张。 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在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同时又要求确认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的,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在提起诉讼时,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选择合适的诉讼请求。
关于征收补偿行政不作为的救济路径:
当被征收人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时,可以按照以下路径寻求救济:
向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提交书面履职申请,保留邮寄凭证和签收记录;
行政机关在合理期限内未予答复或未作出处理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请求应当选择“责令履行法定职责”,避免同时提出“确认违法”的混合请求;
获得责令履行判决后,如行政机关仍不履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另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征收安置补偿行政不作为
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安置补偿申请未予答复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违章建筑征收补偿
市县人民政府补偿职责
行政不作为诉讼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人补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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