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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律所胜案:黑龙江高院驳回防汛指挥部再审申请
来源:   作者:

圣运律师代理强制拆除房屋纠纷案(再审审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黑行申544号行政裁定书案例

胜案结果: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市道外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再审申请,维持一、二审判决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裁判结果,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最终司法确认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强制拆除房屋纠纷(再审审查)

案由:不服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行政诉讼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

案号:(2021)黑行申5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市道外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某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有银、吴梦阁

(裁定书载明,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银、吴梦阁为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案件背景

被申请人哈尔滨某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拥有合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因位于阿什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被申请人被认定为妨碍行洪的障碍物。

2019年,根据全国及黑龙江省“河湖清四乱”的部署要求,再审申请人道外防汛指挥部对被申请人下发《清障令》,要求限期拆除案涉建筑物、构筑物。因被申请人未自行拆除,道外防汛指挥部组织对案涉建筑物、构筑物实施了强制拆除。

被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道外防汛指挥部在实施强制拆除过程中,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听取被申请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强制措施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判决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道外防汛指挥部不服一、二审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其行为合法,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争议焦点

1、道外防汛指挥部是否具有强制清除障碍物的法定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防汛指挥机构是否有权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进行强制清除。

2、道外防汛指挥部实施强制拆除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道外防汛指挥部在实施强制拆除前,是否依法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是否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道外防汛指挥部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道外防汛指挥部主张其行为系依法执行“河湖清四乱”部署,虽有轻微程序瑕疵但不属于程序违法。该主张是否成立。

三、律师代理思路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被申请人委托后,围绕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程序要求、被告程序违法的事实及法律后果等核心问题展开代理工作。

(一)锁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要求

律师向法院阐明: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 即使道外防汛指挥部具有强制清除障碍物的法定职权,其在实施强制拆除过程中,仍然必须遵守上述法定程序要求

(二)论证被告未履行法定告知和听取意见义务

律师向法院阐明:

  1. 道外防汛指挥部在实施强制拆除过程中,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告知东方玻璃钢公司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2. 未听取东方玻璃钢公司的陈述和申辩

  3. 上述程序缺失构成了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三)论证“河湖清四乱”的执法目标不能替代法定程序

律师预判道外防汛指挥部可能以“河湖清四乱”的国家部署为由主张行为合法,因此提前构建论证:

  1. 行政机关在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不能以“执法目标正当”替代“执法程序合法”;

  2. “河湖清四乱”的部署要求不能豁免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的告知、听取意见等法定义务;

  3. 轻微程序瑕疵不等于程序合法,未履行告知和听取意见义务属于严重程序违法,依法应确认违法。

(四)争取再审驳回,巩固胜诉成果

律师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阐明: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四、法院审理情况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查,并于2021年12月1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视频询问。

(一)关于道外防汛指挥部是否具有法定职权

再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据此,道外防汛指挥部作为道外区政府组建的负责防汛工作的指挥机构,依法有权对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进行清除。

(二)关于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

再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道外防汛指挥部在实施拆除行政强制措施行为时,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道外防汛指挥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听取东方玻璃钢公司的陈述、申辩,行政强制措施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确认道外防汛指挥部强制拆除东方玻璃钢公司房屋的程序违法。

(三)关于判决结果是否正确

再审法院认为:

鉴于强制拆除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原审判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四)关于再审申请是否应予支持

再审法院认为:

道外防汛指挥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哈尔滨市道外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再审申请。

五、裁定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哈尔滨市道外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再审申请。

六、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强制拆除程序违法案件,涉及防汛指挥机构在“河湖清四乱”背景下实施强制拆除的职权依据和程序要求,对行政机关在专项治理行动中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对行政机关的警示:

  1. 行政强制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以执法目标正当替代程序合法。 本案中,道外防汛指挥部虽依法具有强制清除障碍物的职权,但在实施强制拆除过程中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被法院认定为程序违法。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认定:即使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权,也必须遵守《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要求,不能以“河湖清四乱”的国家部署为由豁免法定义务。

  2. “轻微程序瑕疵”不等于程序合法。 再审申请人主张“可能存在轻微程序瑕疵,但不属于程序违法的情形”,但法院认定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听取陈述申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确认违法。行政机关不能以“瑕疵”为由淡化程序违法的严重性。

  3. 专项治理行动中的执法行为同样需要程序合法。 在“河湖清四乱”等专项治理行动中,行政机关虽然面临紧迫的执法任务,但法定程序仍然是行政行为的底线要求。执法目标不能成为突破程序规则的正当理由。

  4. 程序违法将导致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即使实体上具有合法性。 本案中,法院虽认可道外防汛指挥部具有法定职权,但因程序违法仍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行政机关在注重实体合法性的同时,必须同等重视程序的合法性。

对被征收人/当事人的启示:

  1. 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合法性是重要的维权切入点。 在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时,即使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权,当事人仍可从程序合法性角度进行维权。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听取陈述申辩的,强制拆除行为将被确认违法。

  2. 《行政强制法》第八条是保护当事人程序权利的重要法律依据。 该条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强制中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面对行政强制时,应当积极行使上述权利,并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3. 再审申请被驳回意味着一、二审判决的最终生效。 本案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意味着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一、二审判决最终生效,当事人获得了最终的法律确认,为后续主张行政赔偿奠定了坚实基础。

  4. 专业律师在再审审查阶段的作用同样重要。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审查三个阶段,圣运律师在再审审查阶段通过对行政强制程序要求的精准论证,成功促使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巩固了一、二审的胜诉成果。

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等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1. 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2. 听取意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 制作现场笔录: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 其他法定程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未履行上述程序要求的,行政强制措施行为将被认定为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或确认违法。

七、案件关键词

强制拆除房屋纠纷

行政强制程序违法

防汛指挥机构职权

河湖清四乱

陈述权申辩权

行政强制法第八条

告知义务程序要求

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再审申请驳回

河道管理范围障碍物清除

  2026-08-17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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