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被告兰州市西固区陈坪街道办事处赔偿原告因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50,000元,确认被告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未对室内物品妥善处置,应对物品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类型:行政赔偿纠纷
案由:不服强制拆除行政赔偿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甘0103行赔初2号
原告:兰州市西固区某幼儿园
被告:兰州市西固区陈坪街道办事处
代理律师: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晓生
(判决书载明,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晓生为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兰州市西固区某幼儿园系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地址位于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环行东路11号,在注册地拥有合法自建面积1100平方米、租用面积1300平方米。
2014年4月16日,兰州市自然资源局西固分局(以下简称西固自然资源局)向原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陈坪街道东湾村耕地2.2亩进行幼儿园建设,责令原告自行拆除非法占用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以22,000元罚款。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7月4日,西固自然资源局和陈坪街道办共同向原告下达《责令自行拆除通知书》,责令原告三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2019年8月23日,陈坪街道办组织对原告修建的部分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了强制拆除。
此后,原告就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2021)甘0103行初26号行政判决书,确认陈坪街道办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原告据此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7,409,000元,并赔偿停产停业损失、保安雇佣费损失及利息等。
涉案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性质为耕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已被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为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赔偿的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违法建筑是否属于合法权益,是否应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视频资料显示,被告在拆除过程中造成室内物品(儿童滑梯、仿真树、旋转木马、乒乓球桌、显示屏、钟乳石山等)损毁。被告是否应对这些物品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主张的停产停业损失、搬迁奖励费、保安雇佣费及律师费等,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赔偿范围。
在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充分举证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物品损失的赔偿数额。
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违法建筑是否属于赔偿范围、室内物品损失的认定、赔偿数额的确定等核心问题展开代理工作。
律师向法院阐明:
涉案建筑物虽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但建筑物本身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属于合法权益,不应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但原告存放在涉案建筑物内的物品(儿童滑梯、仿真树、旋转木马、乒乓球桌、显示屏等)系原告的合法动产财产,被告在拆除过程中未依法妥善处置,造成物品损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两者应当区分对待,不能因建筑违法而否定室内合法财产的赔偿权利。
律师向法院阐明:
视频资料清晰显示,被告在拆除过程中造成了室内物品的损毁;
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采取了将相关物品移交原告或予以妥善处置的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损毁室内物品,属于采取违法方式实施,应当依法赔偿。
律师主张:
原告因强制拆除行为无法继续经营幼儿园,产生停产停业损失,属于因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
搬迁奖励费是被征收人在合法征收情况下可能获得的补偿,在违法强拆情况下应予赔偿;
保安雇佣费是因强拆后需要看护现场产生的必要费用;
律师费等维权费用是因被告违法行为产生的必要支出,应当予以赔偿。
律师向法院阐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导致原告无法对物品损失进行充分举证;
法院应当结合原告的主张和在案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依据上述规定,国家赔偿的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已生效的兰国土资西执罚字〔2014〕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涉案建筑物所占用土地性质为耕地,双方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土地办理过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案土地性质仍为耕地,而在耕地上修建房屋,破坏种植条件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在耕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依法不属于其合法权益。
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强制拆除建筑物及装修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
双方提交的视频资料反映出在被告拆除的涉案房屋中存放了物品,属于原告的合法财产,被告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应当将相关物品移交原告或者予以妥善处置,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原告的物品损失,属于采取违法方式实施。
被告强制拆除行为造成屋内物品损失的部分,被告应当依法赔偿。
法院认为:
原告主张的停产停业损失、搬迁奖励费、保安雇佣费及律师费等维权费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庭审中,除通过视频资料能够确定的物品损失外,原告未就其所主张的其他物品损失进行举证,也未就其损失金额进行举证。
综合以上因素,在原告主张的财产难以通过评估或鉴定确定损失的情况下,本院依法酌情确定原告因被告强制拆除行为导致的物品损失金额为50,000元,由被告予以赔偿。
法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兰州市西固区陈坪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兰州市西固区某幼儿园因实施拆除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金5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兰州市西固区陈坪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兰州市西固区某幼儿园因实施拆除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金5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纠纷案件,涉及违法建筑本身是否属于赔偿范围、室内合法财产损失的认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等多个法律问题,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案件中的行政赔偿具有重要的规则示范意义。
对行政机关的警示: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必须妥善处置室内合法财产。 即使建筑物本身属于违法建筑,但建筑物内存放的物品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时,应当将室内物品移交当事人或予以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损毁。未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物品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而非自行组织强拆。 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载明“逾期不执行的,我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被告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是自行组织强制拆除,导致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行。
行政机关对强制执行过程应全程记录并保留证据。 本案中,被告虽提交了视频资料,但未能充分证明其已对室内物品采取了妥善处置措施,导致对物品损失承担了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时,应当对物品清点、搬运、保管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并保留证据。
对被征收人/当事人的启示:
违法建筑本身不属于合法权益,不能获得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赔偿的对象是合法权益。违法建筑因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不属于合法权益,被拆除后不能获得赔偿。当事人在建设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室内合法财产损失的赔偿与建筑本身的违法性无关。 即使建筑物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室内物品作为合法动产财产,仍然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在强拆过程中损毁室内物品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在面对强拆时,应当尽可能通过录像、拍照等方式固定物品损失的证据。
停产停业损失、律师费等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国家赔偿的财产损失范围主要限于直接损失。停产停业损失、搬迁奖励费、保安雇佣费及律师费等费用,一般不被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当事人在主张赔偿时,应当注意区分法定赔偿范围与预期利益损失。
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因被告原因导致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积极主张该项程序权利。
关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其中,停产停业损失仅赔偿“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不包括营业利润损失;律师费等维权费用一般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行政赔偿纠纷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
室内合法财产损失
国家赔偿合法权益
停产停业损失赔偿
搬迁奖励费
律师费赔偿范围
物品损失酌情确定
举证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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