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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征地拆迁维权,征地拆迁法律咨询:2024在线咨询拆迁征收法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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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专业征地拆迁维权,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整理专业征地拆迁维权,征地拆迁法律咨询的相关法律知识介绍,欢迎点击专业征地拆迁维权网页详细了解。

专业征地拆迁维权,征地拆迁法律咨询

来源:大律师网

导读:随着征地拆迁项目的越来越多,非法征地也随之增多。非法征地是相关部门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来进行征地的行为,非法征地的出现直接影响着被拆迁人的利益。那么对于非法征地,老百姓应该怎样维权呢?下面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就为大家来介绍一下吧要知道非法征地的形式是什么?1、未批先用、越权批地、擅自下放土地审批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 ...

 随着征地拆迁项目的越来越多,非法征地也随之增多。非法征地是相关部门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来进行征地的行为,非法征地的出现直接影响着被拆迁人的利益。那么对于非法征地,老百姓应该怎样维权呢?下面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就为大家来介绍一下吧

要知道非法征地的形式是什么?

1、未批先用、越权批地、擅自下放土地审批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对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土地进行征收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可是许多地方政府经常对耕地化整为零、未批先用、边报边用、越权批地以及出台地方法规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等。

2、规避审批权,以租代征

以租代征是地方政府想出的绕开征地审批和计划控制障碍的“高招”。相关部门以租赁的形式占用、使用集体土地,而这种租赁合同的特点就是租赁期限往往约定为“永久使用”“永久租赁”等,而且租赁费用一次性交付。所以当大家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就要注意了,很有可能会损失很大。

3、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在相关项目的建设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也是常见的违法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可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擅自改变土地性质的现象较为常见。对于,老百姓在知道要被征收的时候一定要多了解了解相关的知识,以免损失自身利益。

非法征地的维权方式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因此,如果遭遇非法征地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提起行政诉讼应该注意什么

1、不能对抽象的行政行为提出起诉。

2、注意复议前置的情况

对某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法律规定必须要先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复议请求,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些行政行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具体可参看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3、注意诉讼时效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的时效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项:

(1)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是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注意被告主体的问题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因此凯诺农村拆迁律师说,如果遭遇非法征地时,首先要保存好相关材料证据,拿着材料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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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明然彤

来源:头条-非法征地,你可知道这样的维权方法最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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