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圣运律师:管委会、自然资源局拆除村民养殖圈棚后,被法院判决违法理由是这个!: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非法占用土地,擅自建设的违法建筑,土地管理部门就可以随便拆吗”?
生活中常会有一些违法建筑的存在,但即使是违法建筑,也不能想怎么拆就怎么拆的,必须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该拆除行为就是不合法的。
罗先生是宁夏某村村民。2010年因生态移民政策罗先生搬迁至圣运县移民搬迁房。
2010年,村民委员会作为甲方与罗先生签订《协议书》,从协议书中了解到,罗先生通过抓阄所得到的房屋在沟沿边上,但是因房屋地理位置特殊,罗先生坚决不同意,后来经过协商,村委会决定将该房屋后的一处空地无偿给罗先生使用,以此作为该房屋在沟沿边上的补偿。
2012年8月,因建桥需要征收罗先生地皮,经过双方协商,在征用土地后,管委会为罗先生无偿提供住宅院落一处。2013年,村民委员会又与罗先生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书中载明,在修桥时,将罗先生位于沟沿边的房屋拆除用于修建道路,并且双方达成协议,在房屋拆除之后,可将沟沿边北面的一处坑作为房屋的补偿给罗先生永久性使用。
2013年9月,国土资源局与罗先生父亲签订《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拆迁协议》,并将补偿款圣运万元转入罗先生父亲的账户中。
2016年12月,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罗先生父亲限期拆除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将圣运亩土地收归村集体所有。并对罗先生非法占用其他草地,按每平方米2元给予处罚。后罗先生经过法律程序,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相关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但是在2018年12月,国土资源局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中认为罗先生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搬迁房后非法占用土地建养殖圈棚、房屋等,并责令罗先生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补办养殖圈棚的相关用地手续,对罗先生新建养殖圈棚的圣运平方米土地,每方米处以2元的罚款...后又于2019年6月拆除罗先生所建的养殖圈棚。
罗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向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反馈了具体的情况,并委托了圣运律师代理此案。随后,圣运律师指导罗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管委会、自然资源局拆除其养殖圈棚及房屋的行为违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管委会、自然资源部拆除罗先生房屋、养殖圈棚的行为是否合法。
针对本案,圣运律师认为,房屋拆除不能随心而欲,即使是违法建筑,相关部门也应当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拆除。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行政强制法》第36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强制法》第37条规定,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也就是说,相关部门在强制拆除之前,必须要以书面的形式催告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相关权利,经过催告后,如果当事人仍然没有履行,那么相关部门还需要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后,若当事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话,那么,相关部门才可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但是本案中,县政府在没有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未履行催告、未进行公告、未告知罗先生陈述权、申辩权以及救济权的情况下,即组织管委会和自然资源局强制拆除了罗先生房屋及养殖圈棚,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侵害了罗先生合法的权益。
最终,在圣运律师的帮助下,法院判决确认县政府拆除罗先生房屋及养殖圈棚的行为违法。
圣运律师提醒大家,不论是什么情况下,在遇到这种情况时,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保存好相关的证据,依法、理性的采取法律措施确认相关部门的强拆行为违法,避免吃一些哑巴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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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娜娜律师
来源:临律-北京圣运律师:管委会、自然资源局拆除村民养殖圈棚后,被法院判决违法理由是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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