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征收方补偿500多万,为什么人民法院不直接支持,对征收补偿数额不服: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请求征收方补偿500多万,为什么人民法院不直接支持?
无论是在房屋征收还是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都是十分在意补偿款的,在补偿款不能及时、足额支付的情况下,就很容易产生纠纷,闹到法院的也不计其数。一般来讲,人民法院都会依法作出裁判,在征收人应当支付补偿款的情况下直接判决征收人将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人。但是有些时候,人民法院却不这样判决,而是让行政机关重新确定补偿数额,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差异呢?两种判决都是合法的吗?沈律师今天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案子来给大家讲讲这个问题。
2004年,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后,高格公司厂房所占土地在征收范围内。但是县政府作出了《关于高格公司厂房处理决定》,认为高格公司无权获得补偿。高格公司对此决定不服、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以下事实:高格公司与相关村委会所签订的承包土地协议的有效期至2005年,高格公司取得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至2005年3月。
根据上述事实,人民法院认定在2004年征收土地时,应当依法对高格公司的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而高格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为撤销县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依法应当支持。对于高格公司请求县政府支付补偿500万元的诉讼请求。还需要被告对原告的厂房面积、厂房价值作出测量评估,在测量与调查的基础之上决定补偿数额,尚不具备直接判决支付补偿数额的条件。根据相关的规定,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从这个案子我们可以看出,在对征收补偿产生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会综合案件的具体的情况来作出判决,在尊重行政机关行政裁量权与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权益之间进行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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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正群律师
来源:头条-请求征收方补偿500多万,为什么人民法院不直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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