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签订了补偿协议之后,还有权就强拆行为提起诉讼吗,补偿协议签订后还用收到条吗: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最高院:签订了补偿协议之后,还有权就强拆行为提起诉讼吗?
在征地拆迁中,拆迁方和被拆迁方矛盾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拆迁补偿上面,针对拆迁补偿,拆迁方和被拆迁方会进行多次的谈判、协商,甚至还会使用到复议、诉讼这些法律途径。在很多人看来,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之后,房子就可以被拆除了,毕竟,很多拆迁方不同意拆房子,主要原因还是想获取更多的拆迁补偿。但是,实际上,即使是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也不代表房子就可以由拆迁方想拆就拆了,如果房子被违法强拆了,被拆迁方依然有权针对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最高院的相关案例。
因为旧城区改造项目,李某在武汉市洪山区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之内,2014年4月10日与洪山区房屋征收事务服务中心、珞南街办事处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上交了房产证和土地证。但是协议签订后,征收部门却不履行协议。2014年8月13日, 李某的房屋被强制拆除。李某将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洪山区城乡统筹发展局、洪山区人民政府珞南街办事处起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某认为三被告作为征收主体、征收负责机关和实施机关,未依法对自己的房屋进行征收,请求确认强拆违法。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起诉期限,驳回了李某的起诉。李某不服,向武汉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李某某与该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驳回了上诉。李某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认为:双方争议的核心问题为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房屋被征收人还是否有权就强拆行为提起诉讼。
关于该核心问题,最高院是这样认为的:征收补偿协议主要解决的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被征收人的搬迁损失以及因搬迁引起的停产停业损失问题。显然,补偿协议的内容并不包括因违法强拆给被征收人造成的损失。因为对违法强拆进行的赔偿,独立于合法征收行为产生的补偿利益,所以被征收人即使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也依然与可能存在的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所以说,在征地拆迁中,不是说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拆迁方就可以想什么时候拆房子就什么时候拆房子了。如果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但是被拆迁方拒绝履行支付拆迁补偿款项的义务,那么自然是不满足“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的,不具备拆除房屋的前提条件。此外,即使是支付了拆迁补偿款,被拆迁方拒不搬出,进行强制拆除也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能说拆就拆。如果,征收部门违法强拆,即使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被拆迁方依然可以向法院起诉确认强拆违法,进而要求征收部门承担违法强拆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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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正群律师
来源:临律-最高院:签订了补偿协议之后,还有权就强拆行为提起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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