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是否需要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最高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是否需要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说到违法强拆,通常的维权途径是通过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强拆违法,然后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当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的赔偿方案不满意的情况下,在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大家可能会有这样的疑问,是否可以在起诉强拆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诉求呢?这样合二为一,简化中间环节的行为是否可行呢?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最高院的相关案例。
2007年,高某以及某农林开发公司与某村村委会签订了建设租地合同,约定租用该村耕地从事设施、园艺建设,租期30年。2012年,该县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上述租用的土地在整治范围内。2013年,县政府和镇政府对设施园艺进行了强制拆除。高某和农林公司将县政府和镇政府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强拆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9911元。
之后,高某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判令县政府和镇政府对其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480万元。一审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了起诉。二审法院认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维持一审裁定。高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可以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复议或者诉讼的时候一起提出。赔偿申请人可以自己选择。如果申请人先提起行政诉讼,并且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之后,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这种赔偿方式应该视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时候一起提出了行政赔偿的请求,那么是不需要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的。
所以说,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到了我们的合法权益的时候,我们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确认了行政行为违法之后,那么既可以先选择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行政赔偿,如果对赔偿的答复不满意,那么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那么,当然也可以不经过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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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石珊律师
来源:临律-最高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是否需要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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