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土地征收与补偿不宜假借村民自治的形式进行,村民虚报征地亩数骗取补偿款: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最高院:土地征收与补偿不宜假借村民自治的形式进行
在征地拆迁中,当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因为拆迁补偿达不成一致的时候,有些拆迁方为了加快拆迁进程,便开始霸王硬上弓,对被拆迁方的房屋进行违法强拆。但是,拆迁方为了规避自己的责任,通常借口说拆迁不是自己干的,是由村委会干的。村委会也是非常配合的自认,拆迁是自己干的,有啥责任我承担。
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根本不具备拆迁主体资格。即使强拆是村委会实施的,也应该由其幕后的主导征收部门来承担违法强拆的法律责任,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最高院的相关案例【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3848号】,在该案例中,最高院明确指出:土地征收与补偿不宜假借村民自治的形式进行。
马某是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某村村民,2017年8月,石家庄市南二环东延工程建设项目开始启动,该项目沿途路马某所在的村庄,马某的房屋在拆除范围之内。2017年8月14日,该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了补偿安置方案,规定该村村委会为改造范围内的拆迁人,成立拆迁改造工作小组,设立指挥部及各种相关机构。
2017年10月23日,村委会对马某的父亲马计新下达了拆迁通知,主要内容为因为未签订拆迁协议,限期2天内自行拆除,否则将强拆。2017年11月初,马某的房屋被强行拆除。马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宋营镇政府、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强拆其房屋的行为违法。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强拆是村委会实施的,马某请求确认宋营镇政府、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强拆违法缺乏事实依据。马某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指令河北省高院再审。
最高院认为:征收拆迁与征收补偿事宜均属公权力职权范畴,职权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也即责任之所在,并不宜假村民自治形式进行。即使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城中村的改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决议涉及村民利益的相关事项,但是,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强制拆除行为虽然形式上表现为村委会实施,但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仅系行政机关的行政助手和行政辅助者,犹如其“延长之手”。强制拆除行为虽以村委会名义实施,但显然系法定的职权主体基于征收职权组织、命令实施的情况下,仅以村委会自认实施强制拆除为由,否定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宋营镇政府为适格被告,系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也有违职权法定原则,依法应予纠正。
所以说,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群众组织,对涉及村民利益的相关事项可以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但是权利的行使也是有边界的,村委会行使权利也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不能随意以村民自治的形式侵害村民的合法权益。并且,村委会并非行政机关,不具备拆迁主体资格,不具备实施强拆的资格,即使强拆是由村委会实施的,也应当由征收部门承担违法强拆的法律责任,而不能以一句强拆不是我干的,你找村委会来逃避违法强拆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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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吴海丽律师
来源:临律-最高院:土地征收与补偿不宜假借村民自治的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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