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强拆行为中“委托实施”的认定,强拆可以委托吗: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最高院:强拆行为中“委托实施”的认定
在征地拆迁中,违法强拆时有发生。当强拆行为发生后,被拆迁方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然后申请行政赔偿,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种现象,行政机关借口强拆不是自己实施的,是由村委会或者是居委会这些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实施的,以此为借口逃避行政责任。
但是,由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具备行政职能,非法定的拆迁主体,所以即使强拆是由村委会实施的,那么也应当认为是受到行政机关的委托,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责任。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最高院的相关案例中是如何对“委托实施”进行认定的。
2011年1月18日,桥西区政府、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泉西街道林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林庄居委会)等单位共同签订《旧村改造责任书》,准备用3年的时间,逐步对城中村实施改造。城中村改造工作由市政府宏观协调,区政府负责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实施的运作方式有序进行;桥西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由桥西区政府负责实施,并成立以区长为组长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小组,编制改造计划、年度安排、实施方案与保障措施等。
林某是林庄村村民,在该村有一处合法住宅。林某的房屋在城中村改造范围内。2017年7月20日,林庄村村民出具拆迁意见,内容为限期拆除林某等人的房屋。2017年7月29日,林某房屋被林庄居委会强制拆除。林某向邢台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桥西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一审法院认为,桥西区政府系本次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亦为受益主体,林庄居委会是按照桥西区政府委托实施房屋拆除行为,桥西区政府应为适格被告。判决强拆行为违法。桥西区政府不服,提出上诉,被驳回。桥西区政府依旧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最高院认为:人民法院认定是否存在行政委托关系,一是要看行为的内容是否具有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性质;二是要看受益主体是否惠及社会公众,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质,两者同时具备即属于行政委托,而不是说只有行政机关以书面或口头明确表示委托的,才存在行政委托关系。
林庄村的旧村改造项目是在桥西区政府主导下,内容上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林庄村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虽然确实可以改善被拆迁村民的居住条件,但更多的是改善了邢台市,尤其是桥西区拆迁范围及周边普通民众的生活环境,且旧村改造拆迁整合后腾挪出来的集体空地,很快被依法征收,受益的直接主体为桥西区政府。
所以说,在征地拆迁中,强拆不是我干的,并不是行政机关逃避自己行政责任的理由,当被拆迁方企图以强拆是村委会干的,与我无关,企图逃避违法强拆的行政责任的时候,被拆迁方一定要提高警惕。征地拆迁工作是行政机关的职责,权力之所在,也即义务之所在。即使强拆是由村委会实施的,也应当认定为行政法上的委托,由行政机关承担违法强拆的责任,而不是由村委会背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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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侯承志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最高院:强拆行为中“委托实施”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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