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拆迁过程中对置换房屋“就近地段”应如何理解,拆迁置换房屋是什么意思: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最高院:拆迁过程中对置换房屋“就近地段”应如何理解
在征地拆迁中,拆迁补偿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产权置换或者两者相结合,被拆迁方可以自由选择补偿的方式。对于产权置换房屋来说,房屋的地段在哪里是重要的考虑因素,毕竟不同的地段房价不同、基础设施不同等都直接影响着被拆迁人的利益,所以说对于置换房屋的地段成为被拆迁方是否选择进行置换房屋的重要一点。下面,我们通过最高院的相关案例来看一下拆迁过程中对置换房屋“就近地段”的原则理解。
兴城市政府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告知对征收项目、范围、时间、期限、部门、实施单位、诉权、诉期。兴城市政府按照征收决定公告及公示的签约期限告知被征收人,贲某在规定期限内未与兴城市政府达成一致意见,未签订补偿协议。兴城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贲某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向葫芦岛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认为该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2018年9月2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贲某不服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兴城市政府、葫芦岛市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审法院驳回了贲某的诉讼请求。贲某不服,向辽宁省高院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安置房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就近地段”和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周边小区”的安置地点。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以及行政复议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责令兴城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兴城市政府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认为二审法院认定的“就近地段”确有不当,裁定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院认为:“就近地段安置”是不确定法律概念,法律并未以数据形式具体量化何谓就近地段。确定“就近地段”的范围,一般应考虑城市规模、交通状况、安置房源数量和户型面积等实际因素,由征收部门结合被征收房屋套型、面积和价值、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匹配程度、当地大多数被征收人对安置房屋接受度等具体因素,选择确定更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权的安置房屋。二审法院仅以距离远近认定涉案安置房屋不属于“就近地段”“周边小区”的安置地点,未考虑其他实际因素,确有不当。而且,对于同一征收区域的被征收人提起的另案被诉征收补偿决定案件中,二审法院存在裁判不统一问题,应予纠正。
所以说,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但是如何对“就近地段”进行认定,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标准,那么在实践中,对于“就近地段”的认定不能单纯考虑距离远近,而应该综合考虑城市规模、交通状况、安置房源数量和户型面积等,不能机械地对“就近地段”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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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小华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最高院:拆迁过程中对置换房屋“就近地段”应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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