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行为的可诉性,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可诉性: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最高院: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行为的可诉性
在征地拆迁中,在被征收范围内公告征地安置方案是法律的要求,征收补偿方案公告的目的是让被征收人了解安置补偿的标准和方法,并可以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那么,当被征收方对正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的话,可以针对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起行政诉讼吗?下面,我们通过最高院的相关案例来具体了解一下,被征收方到底能不能针对征地安置补偿公告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黄陂区政府于2014年3月8日作出《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予以公告。该公告同时载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相关权利人对以上补偿方案可以提出意见,对本方案有异议并要求听证的,请于2014年3月23日前,将听证申请以书面形式送达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由该局召开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
刘某从2014年3月11日起,先后参加了关于征地补偿的各项分配会议,并均在分配方案上签了字,且领取了公共土地面积的征地补偿款118236.77元和公共土地面积人头部分补偿款75220.67元。刘某于2015年11月9日针对补偿安置方案提起行政诉讼。一、二审均认为刘某的起诉超过了法定期限。刘某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以《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未对刘某的实际权益产生实质影响,不具有可诉性。驳回了刘某的再审申请。
最高院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主要内容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该补偿安置方案需经过批准以后予以组织实施。该公告的目的是让相关权利人知悉安置补偿的标准和方法,并有机会提出意见。据此,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本身只是发布土地管理部门拟定的、尚需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的载体,不会对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利益产生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若改变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使得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产生认知错误,影响其提出意见并实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则具有可诉性。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被诉《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改变了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该被诉《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未对再审申请人的实际权益产生实质影响,不具有可诉性。
所以说,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能否可诉,因为并未直接对相关权利人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所以一般来说不具有可诉讼。被征收方不能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如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影响被征收方提出意见并实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时候,那么则可以针对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法院提起相应的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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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罗娟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最高院: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行为的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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