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再审不宜对再审申请人产生更加不利的裁判结果,对再审案件不服怎么办: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最高法:再审不宜对再审申请人产生更加不利的裁判结果
在征地拆迁中,违法强拆行为时有发生,当违法强拆行为发生之后,被拆迁方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然后来申请行政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被征收人因违法强拆造成的损失的行政赔偿虽然根据个案会有所区别,但是行政赔偿的金额都不应低于行政机关核发征收拆迁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此外,在最高院再审的关于强拆行政赔偿的案例中,最好还指出:再审不宜对再审申请人产生更加不利的裁判结果。下面,我们就来具体看一下这个案例。
再审申请人段传江、段家书,再审被申请人是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衡阳市政府),第三人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城管执法局。段传江、段家书认为赔偿标准过低,申请再审。石鼓区政府答辩称:原判已经在法定赔偿范围对申请人作出了利益最大化的赔偿判决。原审判决认定的赔偿金额过高,对申请人的违法建筑也进行了赔偿。涉案房屋中有349.38平方米房屋并非合法财产,不能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原审认定的屋内损失、青苗及附属设施部分应当予以扣减。
对此,最高院认为:本案被拆除的房屋面积739.38平方米,其中合法面积390平方米,违法面积349.38平方米。一审在计算赔偿金额第一项“正房”、第六项“青苗补偿”时未将合法建筑面积与违法建筑面积进行区分,将违法建筑按照合法建筑进行了赔偿,存在不当之处。二审法院对差额部分本应进行核减,二审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角度出发,结合政府违法强拆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仅对青苗及附属设施差额予以核减。属于二审自由裁量权的职权范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尊重,另考虑再审不宜对再审申请人产生更加不利的裁判结果,故本案不予再审改判。
根据法律的规定,当房屋被违法强拆之后,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对被拆迁方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的时候,如果双方的举证都无法确定损失的时候,应当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在自由裁量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审不宜对再审申请人产生更加不利的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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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陈博扬律师
来源:头条-最高法:再审不宜对再审申请人产生更加不利的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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