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信息公开机关未履行法定义务,撤销!,信息公开方式不予公开: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在拆迁案件中,信息公开常常是第一步,因为案件在刚起步时,拆迁人掌握的证据不多,所以需要通过信息公开获取立项文件、安置补偿方案等材料。信息公开本是法定义务,但拆迁方却通过各种方式刁难拆迁人,千方百计逃避法定义务。近期晏清律所的委托人田先生在申请信息公开时就遇到了这个问题,最终通过晏清律师的法律程序运作,帮助田先生维护了合法权益。
复议信息
审理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田先生
委托代理律师:张佩琳,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周芷若,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泰市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田先生在泰安市租用大棚种植花卉,近期听说有关部门要开展征收项目,田先生就想通过信息公开了解征收项目的社会风险评估报告,于是向新泰市人民政府申请了该项目的社会风险评估报告,而收到的回复却是:“你所述地块范围内我机关并未查找到有关社会风险评估报告,你申请公开的该信息不存在,本机关无法为你提供。”田先生对此答复不服,于是提起了复议。
律师说法: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有关部门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答复申请人的,应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本案中,田先生明确描述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征收项目的风险评估报告,政府应当以此为线索进行查找、检索并予以告知,而政府告知田先生的却是:该地块不存在风险评估报告,明显和田先生申请的项目用地信息不符。
复议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如果正在看这篇文章的您也遇到了困难,请不要迷茫,及时与专业律师取得联系,确保案件获得诉讼的优势。保护每位当事人的权益,也是北京市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直以来的信念。希望各位当事人均能在律师帮助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获得应得的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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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郭建炜律师
来源:头条-胜诉公告:信息公开机关未履行法定义务,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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