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涉及承包地条文汇总,《民法典》涉及承包地条文汇总的规定: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话题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下面圣运律所小编带来《民法典》涉及承包地条文汇总如下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民法典》第十一章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做出了详细规定
①明确了承包方的权益
②明确了承包期限
③明确了承包地的用途
④明确了承包地的征收、互换、转让、出租、抵押等法律规定
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三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百三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三十八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四十二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三条
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民法典》第十二章中对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做出了详细规定
①明确了建设用地的使用范围
②明确了使用权人的权利及须遵守的规定
③明确了建设用地的征收、互换、转让、出租、抵押等法律规定
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第三百四十六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三百四十七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四十八条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四十九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第三百五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百五十一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第三百五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第三百五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百五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第三百五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第三百五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百六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
第三百六十一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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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民法典》涉及承包地条文汇总,《民法典》涉及承包地条文汇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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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韦慧清
内容审核:黎雪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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