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公示有法律效力吗,拆迁公示是什么意思: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拆迁公示有法律效力吗,拆迁公示是什么意思
最高法院判例:房屋征收过程中对房屋面积、产权等的核实认定与公示行为的可复议、可诉讼性——金菊诉越城区政府行政复议案
【裁判要旨】
关于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单位实施的对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产权等核实认定与公示行为,是否属于独立可复议、可诉讼的行政行为,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一方面,由于该核实认定与公示行为系之后房屋补偿安置的主要依据,对当事人权益具有直接且重大的影响,故作为独立的行政行为看待更具有合理性。另一方面,由于在有关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必然会对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产权等基本事实进行审查,该审查可涵盖对房屋的面积、产权核实认定与公示行为的审查,只是在审查强度上可能会弱于专门针对核实认定与公示行为之诉中的审查。综合两方面而言,对房屋面积核实认定与公示行为是否作为独立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并不从根本上影响当事人就此事项要求上级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审查的权利,主要是审查强度上存在一定差别。行政诉讼再审审查程序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同时,再审审查程序作为对已生效裁判的审查,亦须注重生效裁判的稳定性与既判力。因此,再审审查程序着重于纠正确有错误且对当事人权益确有明显影响的生效裁判。对于征收房屋过程中对房屋的面积、产权核实与公示行为,再审审查程序中,总体上认可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将其作为可复议、可诉讼的独立行政行为对待;同时,鉴于对此问题法律尚无明文规定,故对于能够在此后的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之程序中对核实认定与公示行为进行审查,而生效裁判已确定不予单独审查的,再审审查程序中一般亦不认为该生效裁判确有错误需启动再审。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000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再审申请人金菊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即征收单位实施的对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产权等核实认定与公示行为,是否属于独立可复议、可诉讼的行政行为。金菊向越城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7月9日作出的《城南街道外山村城中村改造公示表》(以下简称《公示表》)中对涉案被拆迁房屋户主及面积等事项的认定。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述《公示表》系安置补偿的过程性行为,不属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故判决驳回金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在越城区城南街道办事处作出《公示表》后未与金菊户签定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越城区政府认为上述《公示表》属安置补偿的过程性行为,不予行政复议,存在不当,据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撤销越城区政府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的越政复〔2018〕20号不予受理决定并责令越城区政府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现越城区政府申请再审提出,在一审判决作出前,金菊户已于2018年8月14日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故《公示表》的效力因此被吸收,《公示表》作为前置行为不再对金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二审适用法律错误。经查,关于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单位实施的对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产权等核实认定与公示行为,是否属于独立可复议、可诉讼的行政行为,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一方面,由于该核实认定与公示行为系之后房屋补偿安置的主要依据,对当事人权益具有直接且重大的影响,故作为独立的行政行为看待更具有合理性。另一方面,由于在有关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必然会对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产权等基本事实进行审查,该审查可涵盖对房屋的面积、产权核实认定与公示行为的审查,只是在审查强度上可能会弱于专门针对核实认定与公示行为之诉中的审查。综合两方面而言,对房屋面积核实认定与公示行为是否作为独立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并不从根本上影响当事人就此事项要求上级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审查的权利,主要是审查强度上存在一定差别。行政诉讼再审审查程序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同时,再审审查程序作为对已生效裁判的审查,亦须注重生效裁判的稳定性与既判力。因此,再审审查程序着重于纠正确有错误且对当事人权益确有明显影响的生效裁判。对于征收房屋过程中对房屋的面积、产权核实与公示行为,再审审查程序中,总体上认可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将其作为可复议、可诉讼的独立行政行为对待;同时,鉴于对此问题法律尚无明文规定,故对于能够在此后的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之程序中对核实认定与公示行为进行审查,而生效裁判已确定不予单独审查的,再审审查程序中一般亦不认为该生效裁判确有错误需启动再审。此外,本案中,虽再审申请人户已于2018年8月14日与城南街道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但该协议签定于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后,因本案系针对行政复议决定之诉,故二审法院认为在未签定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复议机关不予复议存在不当,二审的该项认定并无不妥。越城区政府申请再审之理由,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越城区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北京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拆迁公示有法律效力吗知乎
●拆迁公示有法律效力吗怎么写
●拆迁公示是什么意思
●拆迁公示结束后会怎么样
●拆迁要公示
●房屋拆迁公示是什么意思
●拆迁公示后多久拿补偿
●拆迁公示有法律效力吗
投稿:章玲
来源:头条-房屋征收过程中对房屋面积等核实认定与公示行为可复议、可诉讼性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