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通告: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征地拆迁通告
洛宁县、汝阳县、宜阳县
发布最新拟征地通告
快一起来看看
洛宁县
洛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省道315郑卢线洛宁境
崇阳至下峪段改建工程项目
用地补偿安置的公告
宁政公〔2024〕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等有关规定,为实施洛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规划,现将拟征收省道315郑卢线洛宁境崇阳至下峪段改建工程用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省道315郑卢线洛宁境崇阳至下峪段改建工程项目。
二、涉及的乡、村、单位
下峪镇庄头村、杨楼村、崇阳村、洛宁县水利局。
三、土地地类、面积、用途和四至范围
拟征收地块1:下峪镇庄头村集体农用地0.1332公顷,土地用途为公路用地。四至范围:东至征地界、西至征地界、南至征地界、北至征地界。
拟征收地块2:下峪镇杨楼村集体农用地0.7968公顷,土地用途为公路用地。四至范围:东至征地界、西至征地界、南至征地界、北至征地界。
拟征收地块3:下峪镇崇阳村集体农用地0.2694公顷,土地用途为公路用地。四至范围:东至征地界、西至征地界、南至征地界、北至征地界。
拟征收地块4:使用洛宁县水利局国有未利用地0.0111公顷,土地用途为公路用地。四至范围:东至征地界、西至征地界、南至征地界、北至征地界。
具体四至以该宗土地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下峪镇庄头村、杨楼村、崇阳村位于4103280503号区片,征地补偿标准为57.750万元/公顷。征地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费及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使用。
五、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78.87万元/公顷。征地报批前,严格按照征地面积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足额预存入洛宁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账户,征地批准后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补贴。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执行。
七、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保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安置。
八、其它事宜
(一)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举行听证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局书面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二)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5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进行抢栽、抢种、抢建的树木、青苗、建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公告时间:2024年9月6日至2024年10月7日
特此公告。
2024年9月6日
汝阳县
汝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汝阳县2024年度第一批
城市建设用地的启动通告
根据汝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城关镇东街村集体农用地1.4107公顷(全部为耕地)、建设用地0.1368公顷。以上共计1.5475公顷,拟作为汝阳县2024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东至东街村居民点;西至东街村居民点;南至东街村居民点;北至东街村居民点。
二、拟征收土地用途
用地批准后拟作为公园绿地。
三、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城关镇东街村集体土地1.5475公顷,其中农用地1.4107公顷(全部为耕地)、建设用地0.1368公顷。
汝阳县政府拟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城关镇政府等单位,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属物的权属、种类、数量进行全面调查。
四、其他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3〕66号)等要求,县政府拟召集县信访局、自然资源局和城关镇政府等单位及拟征地村、组干部组成社会风险评估小组,对该批次项目拟征收土地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不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通告》的,自行失效。
特此通告。
2024年9月10日
汝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征收沁阳至伊川高速公路
(汝阳段)工程建设用地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之规定,县政府于2024年8月26日收到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转发的《关于沁阳至伊川高速公路(洛阳段)工程建设用地的函》(洛自然资函〔2024〕4号),沁阳至伊川高速公路(洛阳段)工程建设用地已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关于沁阳至伊川高速公路(洛阳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1404号),同意我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28.8426公顷(其中耕地22.5326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25.4226公顷)、未利用地0.015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3458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0.0381公顷(其中耕地0.0337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0.0361公顷),以上涉及我县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9.2419公顷(征收集体土地29.2038公顷,使用国有农用地0.0381公顷),作为汝阳县沁阳至伊川高速公路(洛阳段)工程建设用地。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面积、位置和用途
宗地一:征收内埠镇杜庄村集体农用地0.9820公顷(其中耕地0.7651公顷、林地0.1891公顷、其它农用地0.0278公顷)。四至:东至本村耕地;西至伊川县白沙镇地界;南至本村耕地;北至本村耕地。
宗地二:征收内埠镇高河村集体农用地3.4666公顷(其中耕地1.6696公顷、林地1.6963公顷、其它农用地0.1007公顷),建设用地0.0008公顷,共计3.4674公顷。四至:东至茹店村耕地;西至罗洼村地界;南至本村耕地;北至本村耕地。
宗地三:征收内埠镇罗洼村集体农用地2.8485公顷(其中耕地2.8287公顷、其它农用地0.0198公顷)。四至:东至伊川县白沙镇地界;西至高河村地界;南至茹店村地界;北至茹店村地界。
宗地四:征收内埠镇茹店村集体农用地21.5064公顷(其中耕地17.2401公顷、种植园地0.9531公顷、林地1.1669公顷、其它农用地2.1463公顷),建设用地0.3450公顷,未利用地0.0154公顷,共计21.8668公顷。四至:东至本村耕地;西至本村耕地;南至茹店村地界;北至本村耕地。
宗地五:征收伊川县白沙镇程子沟村林地(飞地)0.0062公顷,四至:东至本村地界;西至本村地界;南至本村地界;北至本村地界。
宗地六:伊川县白沙镇石岭村农用地(飞地)0.0329公顷(其中耕地0.0291公顷、林地0.0038公顷),四至:东至本村地界;西至本村地界;南至本村地界;北至本村地界。
以上六宗地实施征收后,拟作为沁阳至伊川高速公路(汝阳段)工程建设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内埠镇国土规划建设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擅自建设建(构)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对于不听劝阻者,一律不予登记、不予补偿,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部门查处。
七、征地拆迁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搞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4年9月10日
汝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汝阳县2024年度第二批
城市建设用地的启动通告
根据汝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城关镇洛峪村集体农用地0.1992公顷(其中耕地0.0403公顷、林地0.0883公顷、其他农用地0.0706公顷)、建设用地0.3343公顷。以上共计0.5335公顷,拟作为汝阳县2024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东至洛峪村居民地;西至洛峪村居民地;南至洛峪村居民地;北至洛峪村居民地。
二、拟征收土地用途
用地批准后拟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5335公顷)。
三、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城关镇洛峪村集体土地0.5335公顷,其中农用地0.1992公顷(耕地0.0403公顷、林地0.0883公顷、其他农用地0.0706公顷)、建设用地0.3343公顷。
汝阳县政府拟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城关镇政府等单位,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属物的权属、种类、数量进行全面调查。
四、其他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3〕66 号)等要求,县政府拟召集县信访局、自然资源局和城关镇政府等单位及拟征地村、组干部组成社会风险评估小组,对该批次项目拟征收土地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不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通告》的,自行失效。
特此通告。
2024年9月10日
宜阳县
宜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征收宜阳县丁龙路改建工程
项目建设用地的通告
宜政通〔2024〕7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省政府于2024年7月11日印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宜阳县丁龙路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4〕634号),实施征收香鹿山镇龙王村集体耕地0.3524公顷、建设用地0.6158公顷,柳泉镇丁湾村集体耕地0.0116公顷、建设用地0.0094公顷,共计0.9892公顷。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地块一:征收香鹿山镇龙王村集体耕地0.3524公顷、建设用地0.6158公顷,共计0.9682公顷。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二:征收柳泉镇丁湾村集体耕地0.0116公顷、建设用地0.0094公顷,共计0.0210公顷。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宜阳县自然资源局(北城区锦屏大道,联系电话:68820258—6400)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自通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擅自建设建(构)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对于不听劝阻者,一律不予登记、不予补偿,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查处。
七、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由宜阳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被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搞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4年8月30日
宜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征收宜阳县南环路
国道八官线至红星路建设工程项目
建设用地的通告
宜政通〔2024〕7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省政府于2024年7月20日印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宜阳县南环路国道八官线至红星路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4〕660号),实施征收锦屏镇东店村集体耕地1.1546公顷、建设用地0.1744公顷,高桥村集体耕地0.0263公顷,铁炉村集体耕地0.0857公顷,共计1.4410公顷。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征收锦屏镇东店村集体耕地1.1546公顷、建设用地0.1744公顷,高桥村集体耕地0.0263公顷,铁炉村集体耕地0.0857公顷,共计1.4410公顷。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宜阳县自然资源局(北城区锦屏大道,联系电话:68820258—6400)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自通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擅自建设建(构)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对于不听劝阻者,一律不予登记、不予补偿,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查处。
七、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由宜阳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被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搞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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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卫妍
来源:头条-洛阳最新拟征地通告!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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