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征收公告和公示的区别,拆迁公告和征收公告: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拆迁征收公告和公示的区别,拆迁公告和征收公告
最近,很多人咨询发布预征地通告和征地公告的区别是什么?今天我给大家解答一下:
一、法律概念不同
征收预公告即征收计划,是拟制的征收土地公告。在征收预公告中,可能包含以下信息:
1.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2.拟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
3.拟征收土地面积
4.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征收土地公告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发布的,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的范围、征收土地的用途、征收的目的、土地现状、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事项。
二、发布的时间不同
征收预公告行为一般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批复下达之前,为保障征收活动的顺利进行,向拟征收范围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告知拟征收及征收补偿安置方式的意向。征收土地公告是征地正式批准之后作出的公告。
三、两者目的不同
征收土地预公告目的是告知征地基本信息,征求村民意见。征收土地公告目的是告知被征地农民土地已经被批准征收,如果被征地农民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诉讼等法律救济。
四、法律效力不同
征收预公告行为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程序性告知行为,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在征收预公告行为中包括的禁止建设、种植等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作出的禁止性行政命令行为,是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为,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征收预公告行为整体上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
征收土地公告预示着征地启动么?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在“关于征地工作程序”一项中明确指出,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即征地批文尚未取得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有三件事应当做:
批前公告
批前公告在实务中的叫法以预征地公告、拟征地公告、征地告知等几种较为常见。 所谓批前公告,是向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申请土地征收审批之前,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将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批前公告发布以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不得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否则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批后公告
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公告如下征地批准事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批后公告发布后,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45日内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指村委会)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组内予以公告,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指村委会)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指村委会)和农民的意见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修改完善,再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进而在征地过程中执行批准后的补偿安置方案。
也正是基于“批前三程序”的严格落实,《通知》同时规定了“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的内容,以客观上提高征地的工作效率。对此,在明律师指出有如下几个问题不容忽视:
其一,如果批前程序未落实,那么批后程序就绝对不能简化,否则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保障将实际上处于被“置空”状态。批后程序由《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这一部门规章明文规定,如出现被肆意“简化”的情形,被征地农民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坚决拒绝办理登记及交地手续。
其二,对于批前程序在实践中落实不利的情况,《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有望予以明文规定,将其以法律的高位阶固定下来,进而实现“先补偿安置,后征地施工”的良性局面。只不过这一修正案的真正颁布施行还需要等待。
其三,就现阶段而言,上述“申诉权、监督权”本身有虚置的嫌疑。实践中,该阶段的文件造假现象非常普遍,在征地报批过程中省政府、国务院见到的材料很多都是地方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人力伪造的。这一不良现状无疑为日后的征地工作落实埋下了严重的如定时炸弹般的隐患。事实上,上述“申诉权、监督权”能否行使要看地方国土资源部门是否能够自觉依文件要求作出拟征地告知。如果不告知,农民又该如何“申诉、监督”呢?
广大被征地农民一定要认识清楚这个问题:千万不要以为征地公告是征地项目的开始。在征地报批前,你已经依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享有许多可以为日后维权奠定基础,甚至将矛盾纠纷提早解决的机会了。即使《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一时未能施行,相关批前程序的落实也应当加快步伐了。
征收土地公告程序是征地程序的法定程序,在公告主体、内容、期限等方面都要受到法律的限定,任何一项征地步骤违反了法定程序,不仅会对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也会导致征收土地行为实施的违法性。当被拆迁人不服该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对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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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姜慕茹
来源:头条-征收预公告和征收公告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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