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拆迁不给钱,国家拆迁不给钱会怎么样: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国家拆迁不给钱,国家拆迁不给钱会怎么样
作者:王道勇 高级工程师 造价师 仲裁员 律师
一、案例索引
1、安徽高院《某某镇政府、某某某司甲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案号(2024)皖民申2719号,裁判法官吴莹、 王晓峰、李军,案例发布日期2024年8月14日。
2、二审是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2民终558号民事判决。
二、案情简介
委托方:某某镇政府
代建方:某某公司甲
1、某某镇政府委托某某公司甲投资建设色金属循环经济示范园,其中B区筑物回购款55603034.2元已经审计局审计核定。阜阳中院判决某某镇政府应向某某公司甲支付B区建筑物回购款55603034.2元。
2、某某镇政府不服阜阳中院(2018)皖12民终558号民事判决向安徽省高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的理由是B区工程已经被政府没收,其没有支付义务。
争议的焦点:某某镇政府是否具有支付回购款的义务?
三、裁判摘要
1、某某镇政府提交的“2023年12月1日的某某县财政局《关于移交县资规局没收的违法建筑物的函》、某某镇政府调取的某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卷宗”材料仅能反映案涉工程中的B区曾有涉地行政处罚、没收、处置等事宜,某某公司甲对该证据不予认可。
2、案涉《代建工程协议书》第五条约定:“甲方(某某镇政府)负责出具开工前的所有相关手续及有关建设文件、负责处理土地、承建规划、房产等有关部门及施工周边环境的协调……”,《投资建设与回购合作协议》中亦约定某某镇政府(甲方)成立专门机构负责项目的规划、征地、拆迁、测绘、地质勘探等前期工作,完成申办投资建设所需有关行政许可或批复等相关工作,并将有关资料或合法性文件提供给某某公司甲(乙方)。因此,案涉用地事宜的义务责任主体应属于某某镇政府。
3、有关行政处罚问题属于行政行为引发的法律事实,与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据此,某某镇政府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不构成本案再审新证据。
综上,驳回某某镇政府再审申请。
四、启示与总结
1、拖欠工程款各种伎俩花招层出不穷,政府工程通常用的手段是用审计来拖,结算送审后,审计迟迟不动,没有回应;或者审计死命核减,施工方不签字,审计就不出报告。或者审计总是以资料不齐为由,频繁通知施工方补充资料,审计不出报告的理由是施工方资料不齐。施工方拖不起起诉到法院,法院要么说“等审计报告出来”把案子放着,要么说“审计报告不出来,驳回起诉或者说服施工方撤诉”。虽然最高院有文件规定,审计久拖不决,可以准许施工方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但是实际执行中却走了样。另外,即使准许造价鉴定,施工方未必交得起造价的鉴定费。比如安徽省有的造价事务所仍然按照已经作废了皖价服[2007]86号文件收费(按涉案金额的10%~3%计算)下浮20%执行。
2、本案某某镇政府没有用审计来拖,而是用了一个新招——行政法手段,工程已经被政府没收无需给钱,但是省高院明确不支持某某镇镇政府的说法。
3、某某镇政府尚且如此,我们就不难理解民营开发商作为发包人的赖账的嘴脸了。只要施工方一起诉要工程款,发包人保证反诉工期问题、质量问题等等。因此,建设工程案件审理周期普遍偏长,二年能结案拿到钱算是快的了。
4、本案安徽高院虽然驳回了某某镇政府的再审申请,但是是不是做到了案结事了呢?安徽高院关于“有关行政处罚问题属于行政行为引发的法律事实,与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的表述,是否会引发新的诉讼呢?
5、政府既然有没收工程行政决定书,试问财政会付款吗?法院能执行得到吗?本案施工方目前是否执行到回购款,目前不得而知。
6、本案的教训是没有合法手续的工程千万不要做,做了可能拿不到钱。即使能拿到一点钱,也要脱几层皮。比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竣验收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没有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主张工程款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如果是包工头垫资,能使你妻离子散,流落街头。目前民营开发商和建筑公司破产是包工头拿工程款的最大障碍,包工头没有优先权,官司打赢了也无济于事,破产受偿率一般都是个位数,很少有超过3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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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钱思言
来源:头条-不给工程款的新招-工程已经被政府没收无需给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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