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拆迁人员有用吗,举报拆迁违法: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举报拆迁人员有用吗,举报拆迁违法
被征地拆迁人的投诉举报行为,法律效果如何呢?
导读:征地拆迁矛盾,伴随着法治建设、信访制度完善、监督机制逐渐落实到位,虽有好转,但仍是形势比较严峻。被征地拆迁人法律意识不强,仍是“信访不信法”,出现问题,往往经常采用投诉举报,要求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部门对土地征收进行监督,希望通过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部门的监督,给土地征收实施单位施加压力,解决问题。被征地拆迁人投诉举报行为,能否带来积极的法律法律效果呢?
征地拆迁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实践,与被征地拆迁人一起学习,本话题。
一、法律规定
土地征收中,被征地拆迁人的投诉举报,对于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部门的处理行为不服的,又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那么,被征地拆迁人对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部门的处理行为,能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呢?
以湖南为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被征地拆迁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被征地拆迁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被征地拆迁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被征地拆迁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被征地拆迁人在限期内不作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被征地拆迁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被征地拆迁人的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被征地拆迁人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可以向其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和上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要求调查和处理。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和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承办机构和联系方式。接受投诉、举报的行政机关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进行调查,依照职权在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解读:从法律上讲,上级行政机关和监察部门的投诉举报处理行为,被征地拆迁人不服的,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故这是被征地拆迁人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
二、司法判例与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1394号《行政裁定书》针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作出了如下认定:“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监督行为系基于其内部管理职权,对其下属的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或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责令其改正,对其作出行政处分或其他处理决定的活动,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管理和监督行为。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是否进行监督、如何监督、监督是否适当,均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审查的范围。上级人民政府不改变或者不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决定、命令的,一般并不直接设定被征地拆迁人新的权利义务,被征地拆迁人可以通过直接起诉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来维护合法权益。
在存在更为有效便捷的救济方式的情况下,被征地拆迁人坚持起诉人民政府不履行层级监督职责,不具有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也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且易于形成诉累。因此,上级人民政府是否受理被征地拆迁人的反映、是否启动层级监督程序、是否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等,不属司法监督范畴。”(参见(2016)最高法行申1394号)
解读:实践中,被征地拆迁人希望通过层级监督和行政监察的方式纠正违法行为,给行政机关施加压力。但行政机关往往将投诉举报事项以信访的形式进行处理,借此来逃避司法审查和监督。征地拆迁律师认为,对于土地征收中的“自益性”投诉举报并提供了较为明确的违法事实线索,由于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必须保障举报人获得答复的程序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司法机关可以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进行形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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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章琴妍
来源:头条-被征地拆迁人的投诉举报行为,法律效果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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