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不合适找谁解决好,拆迁不合适怎么办: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拆迁不合适找谁解决好,拆迁不合适怎么办
导读
众多征收拆迁案件中,遇到征收拆迁纠纷问题时,很多当事人不了解到底该选择哪种方式维权才能达到满意的效果,通常律师会建议进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两种方式,那么,到底有哪些方式可以维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哪种效果最好?但一定要选择适合解决自己问题的方式,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征收拆迁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走弯路!
征收拆迁中这类行为也违法!
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除紧急情况外,行政机关处不得在法定节假日或夜间行政执法,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等方式为居民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非法的方式逼迁,如强制拆迁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责任供水,供热,供气和道路交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对执行要求作出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紧迫的应以书面表达的形式进行,并载明合同义务的履行期限;履行其义务的方法;涉及金钱给付的应有明确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它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实践中,可以对政府机关作出的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就是通常所说的“民告官”,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项重要诉讼程序,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和制度。征收中的行政诉讼是指征收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在征收当事人和其他征收主体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纠纷案件的活动。有利于保障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
民事诉讼
征收拆迁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是行政诉讼,也存在民事诉讼的程序,如非法占地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已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如果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威逼胁迫等非法手段,可以从民事诉讼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进行维权。
征地补偿协调、裁决
征地补偿裁决也称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机制可以分为协调和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如果在申请协调中遇到两级政府相互推诿的情况,则应在协调期满之日向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裁决,若尚无协调裁决办法或协调裁决办法没有规定时间的,建议在60日申请裁决。
征地纠纷听证制度
征地纠纷听证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纠纷中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的制度。它分为主管部门依职权组织的听证和申请人申请组织的听证。
依职权组织听证:拟定或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何区别?
1、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征收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的司法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外部所设置的对征收管理相对人实施救济的制度,对征收管理机关的具体征收管理行为的外部监督和制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内部所设置对征收管理相对人实施救济和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职权进行监督的制度。
2、行政诉讼适用司法程序,实施两审终审制,具有严格、规范、全面并且收取诉讼费用的特点;行政复议适用行政程序,依据《行政复议法》是一级复议制,具有及时、快捷、简便等特点。
3、行政诉讼目前只局限于具体征收管理行为的范围之内,对抽象性的文件不在受理之列;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宽于征收行政诉讼,不仅受理对具体征收管理行为的异议,也包括一定为范围的抽象征收管理行为,如补偿标准等。
4、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征收管理行为是否适当只限于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机关可对征收管理机关的全部行为是否适当进行审查。抽象行为的审查,如地方政府有关征收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只在审理时考虑是否适用,而不能改变或撤销,复议机关则有权变更或撤销;行政复议的审查权限大于征收行政诉讼的审查权限,其主要表现在针对不适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权上。
5、行政复议的效力低于人民法院的裁判,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进入行政诉讼,而进入诉讼的征收纠纷则不能再进入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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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鲁惠惠
来源:头条-2021年解决拆迁纠纷有哪些新方式?老百姓该如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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