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问谁,拆迁问题找谁: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拆迁问谁,拆迁问题找谁
导读: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都事关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一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相关的拆迁问题,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尽快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想必大家应该都知道,现如今的城市发展或是想要快速推城镇化建设,征地拆迁是必不可少的(以各种名目展开的拆迁项目非常多),我们常见的这些征地拆迁项目中就有修路、修桥,修建铁路、棚户区改造等等。只有通过征地拆迁掀起新一轮城市建设的热潮,才能拓宽城区面积,提高城市建设的起点和标准,才能尽可能地实现南北贫富差距,才能让真正贫困的老百姓走出困境。
但征地拆迁是一项非常庞大的活动,而且,我们之前不止一次地说过,此活动不仅涉及面广,而且还会涉及众多老百姓的土地、房屋及其利益。也正因为涉及老百姓及国家利益,所以,我们国家对征地拆迁是有着严格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无论是谁都不可以随便征收占用。
不过关于征地拆迁,我国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此都做出了非常详细及严格的规定,且明确要求,征地拆迁必须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然而实践过程中,却仍然有一些征收方踩着法律的底线来实施征地拆迁目的。
所以,在遇到与自己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征地拆迁时,以下几个问题被征收人一定要记得问,这也有助于我们在征地拆迁中占据主动地位,在征地拆迁中尽量不吃亏。
1、问清楚征收主体是谁
征地拆迁不是谁都可以启动的,一般情况下,只能是由法律规定的征收主体才可以开展征地拆迁工作。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也就是说,征收集体土地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而征收国有土地的,也只能是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包括前置的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求老百姓的意见等一系列法定程序,都是由县级或是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去负责的。
实践中,倘若是拆迁单位、村委会、街道办或是乡镇人民政府等其他群众性自治组织,来负责这些事项,即是由这些相关组织、单位来征收,那么则是不合法的。
在遇到土地征收或是房屋征收时,被征收人一定要问清楚征收主体是谁,一旦得知征收主体并非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被征收人就需要对此次征收引起重视。
2、问有没有征地公告等文件
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土地征收公告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该文件有着一个承上启下的作用。而且,最主要的是,有了它说明此次土地征收获得了国务院或是其他相关部门的批准。倘若没有,则可以初步判断此次土地征收肯定是不合法的。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土地征收公告一般出现在所有的征收前置程序都已经全部落实到位的情况下,包括补偿也如数发放给了被征收人。因为只有这样,相关部门申请征地才有可能会获得批准,否则,不得征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所以,被征收人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看到有相关部门已经实际占用了自家土地时,一定要问有没有土地征收公告,尤其是在自己什么补偿都没有拿到的情况下。一旦发现没有,或是相关部门以各种理由搪塞自己,说什么正在办理中,说什么已经拿到了(但被征收人并没有看见)等,那么被征收人就需要对此次土地征收的合法性抱有怀疑了。
对于确实已经在征收范围内张贴了土地征收公告的,被征收人也不应大意,可以审查该份文件的合法性,包括从内容上,从作出程序上等方面进行审查。一旦发现土地征收公告不合法,或是对征地公告内容不满意等,那么则可以及时地提出自己的异议。
3、问违约责任在不在合同里
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收人一定要看清里面的内容,如果有不懂的,不知道的一定要问相关人员。比如说,补偿安置协议中对咱被征收人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违约责任有没有明确在拆迁协议里等。
明确违约责任,是督促征收方能依法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履行自己补偿职责的最好方式,一旦他们违约,那他们就需要按照协议中约定的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广大被征收人在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一定要对补偿内容看清楚。一旦发现里面具体内容都没有写,也没有明确违约责任,建议被征收人最好不要补偿安置协议,以免对自己不利。
在征地拆迁中,各种违法拆迁、逼迁、强拆、断水断电、压低拆迁补偿,以各种理由不予任何补偿,甚至强拆不断的上演着。
事实上,征地拆迁本身就是一件对老百姓对国家发展都有利的一件事情,也是改变老百姓生活现状、提高生活质量,改善其居住环境的一次机会。但就目前的征地拆迁状况而言,许多老百姓都对此苦不堪言,非常的困惑,而且有的老百姓一听到征地拆迁都非常的害怕。
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征地拆迁是一项庞大的活动,而且我们此前也经常提到过,征地拆迁会涉及众多老百姓,但由于众口难调。所以,在具体推进过程中,难免会有征收方为了赶工程进度,采取一些手段来推进征收工程。
4、问征地的原因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从上面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其征收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包括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项目等,这些都属于公共利益。
但是实践中,有的征收项目却打着公共利益或是公共性质的名义实施非公益性拆迁行为,这显然就是挂着羊头卖狗肉的行为。
所以,大家在遇到土地征收或是房屋征收时,在相关部门没有发布任何法律文件的情况下,一定要问清楚征收用来干嘛,或是占用土地是用来建什么。只有我们弄清楚了征收目的,弄清楚此次征地拆迁是否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我们在征地拆迁中的利益才有可能会得到保障。
一旦发现相关部门的征收行为并非是因公共利益,而是其他的目的,作为被征收人,我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问有没有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补偿安置方案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这是征收方必须要公布的。我们广大被征收人通过补偿安置方案可以知道此次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该补偿标准是否是对自己有利,自己最终可以拿到多少补偿款等。
在遇到征地拆迁时,有没有补偿安置方案这一句话一定要记得问,一旦发现相关部门支支吾吾半天不言语,那么很有可能就是没有。此时,广大被征收人就需要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依法获取该文件。
6、问征地批复是什么时间作出的
征地批复是集体土地征收中必须要有的一份文件,有这一份文件,那说明征收方是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所以,在遇到土地征收后,一定要问有没有征地批复,尤其是在征地拆迁工作进入到后期的时候,这句话一定要问。一旦发现此次土地征收没有征地批复文件,那么此次征收则是不合法的。
对于办理了征地批复文件的,通常需要向被征收人公开(如果没有,被征收人则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依法获取)。
另外一点,广大被征收人还需要问的是:征地批复文件是什么时间作出的(当然很多时间相关部门是不会告知大家的)。一般征地批复文件的有效期只有两年,如果作出征地批复的时间已经过了两年,那么,该征地批复则是无效的,相关部门若想征地就必须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所以,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问清楚或是看清楚征地批复落款日期。
拆迁律师最后想要跟大家说是: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都事关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一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相关的拆迁问题,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尽快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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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沈可依
来源:头条-2024年在征地拆迁中,这几个问题老百姓一定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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