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不赔钱只赔房子可能吗,拆迁不陪钱了: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拆迁不赔钱只赔房子可能吗,拆迁不陪钱了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本文作者:晏明杰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问:农村同一栋房屋上,如果一层二层分别有自己的产权证,拆迁费到底补偿给谁?
征收拆迁,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了。但今天要跟大家说的这个案例,属于比较罕见的“个例”,为什么呢?
原来,在同一个房屋上,出现了两个产权证。到了征收拆迁的时候,当地政府部门却只给了其中一户产权证的持有者赔偿,由此引发另一户的强烈不满。
那么,对于“一房两证”的房屋,遇到拆迁这种好事的时候,只给一户赔偿,合理吗?
事情的原委,还要从2000年初开始说起,在河北省某市,孙某和沙某共同所有一栋两层房屋,于是当地房地产管理局当时给这两户分别颁发了一层、二层的房屋所有权证,双方就这样共同居住了十多年。
但在2017年,该市启动了大规模城中村改造项目,孙某、沙某分别所有的房屋也被纳入征收范围内。
本以为拆迁会给双方都带来相应的补偿安置,但出人意料的是,房屋征收方只与沙某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协议中载明的是:“征收房屋占地面积106.29平方米,建筑面积207.25平方米......”
光看这两串数字,我们就知道,其中所谓的“建筑面积”是把孙某单独所有的那部分也算进去了,所以实际占地面积只有106.289平方米。
因此,征收方没有与孙某单独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自己的房屋得不到该有的补偿安置,孙某内心乱成一团麻,就在这山重水复疑无路时,他从在明律所官网上找到了一个身经百战的“常胜”律师,为其打官司出谋划策。
在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和孙某诉求之后,这位在庭审中舌战群儒,几乎无往而不胜的律师很快启动了诉讼程序。
经过一番努力,一审法院判决征收方须在六十日内对孙某的被拆迁房进行安置补偿。收到这个结果,征收方不服法院判决,又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进行改判。
征收方提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错误。随后,按程序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述。但在这位律师的坚强代理下,二审法院直接驳回了征收方的上诉,维持原判,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孙某的权利。
那么,在与行政机构的庭审对抗中,孙某这个案子能够得以翻盘的主要因素是什么呢?笔者给大家复盘一下:
第一,征收方在二审中一直强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重要性,但是二审法院检查发现,该协议在一审判决结束后已被确定无效。确定该协议无效后,需要解决的难点即为征收方主张的“重复赔偿,国家利益损失”一说。
实际上,征收方是想利用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混淆事实,并设计逻辑漏洞来逃避责任。但一审判决后,征收方与本案第三人沙某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已经被确认无效,故该主张实为无稽之谈。
第二,征收方认为沙某与孙某二人同处一片土地之上,故只需赔偿一户即可。按照这样的强盗逻辑,那么在征地拆迁中,岂不是“拆一栋楼便只须对楼中某一户进行赔偿”即可?无需对其他住户进行赔偿,这显然是与基本法律原则背道而驰的。
这位“常胜”律师用其三寸不烂之舌,在法庭上据理力争,使征收方理屈词穷、哑口无言。其利用混淆逻辑堂而皇之提出的所谓“重复赔偿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等主张不被法官认可,最终二审法院直接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在这个“一房两证”的案件中,孙某和沙某共同居住在一座房屋的一层、二层中,也依法持有相应的房屋产权证书,但当地行政机关却搞“一刀切”的模式,只对其中一户进行补偿,完全忽视了另一户的合法权益,这种行政行为是明显违法的,但对于没有经过系统法律学习和实践的老百姓而言,却是一道难题。
现在像河北保定、山东德州......以及全国其他一些地区的征收拆迁,实际上还在进行中。在这期间,如果遇到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最好找一位这样的“常胜”律师,为自己该得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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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平言莉
来源:头条-拆一整栋楼,却只赔偿其中一户人家?律师:这是明显的强盗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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