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可以公开吗,拆迁协议能公正吗: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拆迁协议可以公开吗,拆迁协议能公正吗
导语:农民土地被征收多年却不知情,直到土地被别人占用才知道土地已经被征收,同时补偿协议都已经签字。村民申请公开该协议却被拒绝,求告无门,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
广州市南沙区某村村民郑某所在村民小组的292亩土地被占用。经向占地单位了解情况才得知,涉案土地已经被征收,并与村集体签订了补偿协议。但郑某所在的村组一直耕种该土地,并不知道任何征地补偿协议。依法申请公开后,行政机关以郑某不是合同当事人,申请事项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不存在关联性为由不予公开。
律师有话说:
信息公开是拆迁补偿案件中必经的程序之一。作为行政相对方,对于征收补偿的拆迁补偿费用明细及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内容只有在公开的情况下才能知情。而征收是关乎村民切身利益,征收方应当公开其补偿费用明细及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内容的。村民有知情权,行政机关有公开的义务。在拆迁补偿案件中,信息公开所获得的补偿明细或补偿协议书也是为拆迁补偿中的被征收人维权的取证途径之一。
本案中的一些法律要点:
一、村集体不经过村民签补偿协议是否合法?
这样当然是不合法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所以,该村委会没有经过村民的同意就签署补偿协议是不合法的。
二、行政机关不予信息公开是否合法?
当然不合法。《信息公开条例》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第二十七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所以,,行政机关以郑某不是合同当事人,申请事项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不存在关联性为由不予公开。是违法的,政府信息公开无需申请人与涉案政府信息具有关联性。
法条链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十五、十六条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七、八条
本文作者:刘勇律、夏丽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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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何锦
来源:头条-土地征收,补偿协议难道不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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