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编号是什么意思,拆迁协议号与选房序号的区别: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拆迁协议编号是什么意思,拆迁协议号与选房序号的区别
根据相关的案例,当存在遗嘱时,配偶的继承权与遗嘱内容的协调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 遗嘱继承优先原则:如果公民生前立有遗嘱,且遗嘱内容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应当按照遗嘱的指定内容进行继承。这是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的真实意愿的表示,而非法定继承人的权利。
法院判例【(2018)鲁0203民初2177号】
案件概述:原告宫某提起诉讼的主要问题是关于青岛市市北区泰山路房屋的继承纠纷。原告要求法院判决将该房屋的拆迁所得权益由原告继承,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宫某与被告杨某1、杨某2、马某之间存在婚姻关系,他们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权益。然而,在杨某海去世后,他立下了一份遗嘱,将该房屋的所有权交给了原告宫某。然而,被告杨某1、杨某2表示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而被告马某未进行答辩。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法院确认了相关事实,并将对此案进行审理。
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应按照遗嘱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本案中,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泰山路*74号20户房屋系被继承人杨某海与其妻宫某的共同财产,即该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系杨某海所留遗产。因杨某海生前留有自书遗嘱,该遗嘱由杨某海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其内容及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系杨某海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其遗产应按照遗嘱继承处理。
判决结果:位于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188号(吉林路泰山路项目)**户房屋(拆迁协议编号:****)归原告宫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10182元,减半收取计5091元,由原告宫某负担1272.75元,由被告杨某1、杨某2、马某各负担127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 共同财产先分出原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如果有遗嘱,在遗产分割前,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剩余部分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这一点也适用于配偶与遗嘱的协调中,即先确定遗嘱中涉及的配偶份额是否为共同财产,然后再决定如何分配。
法院判例【(2012)南法民初字第08789号】
案件概述:原告龙某某起诉被告王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主要诉讼请求为将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金紫街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与被告之父王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王某某将该房屋的一半产权送给了原告。王某某逝世后,原、被告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确认该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和证据。经审理查明,该房屋为王某某于1998年购买的,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为王某某。根据遗产分割协议,该房屋归原告所有。
法院认为:根据《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王某某生前所立书面《王某某遗书》,属于自书遗嘱,其遗嘱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金紫街XX号X-X房屋属于龙某某与王某某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王某某死亡时开始。在分割遗产前,应当先将龙某某与被继承人王某某共同所有的一半分出为配偶龙某某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王某某的遗产。继承开始后,因被继承人王某某生前立有遗嘱,故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在被继承人王某某所立的《王某某遗嘱》中,王某某将属于与其妻龙某某共同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金紫街XX号X-X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一半的财产份额明确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配偶龙某某一人继承。
判决结果: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金紫街XX号X-X房屋的所有权归龙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3. 遗嘱形式要求:遗嘱的形式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签名、注明日期等。如果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则可能影响遗嘱的效力。
法院判例【(2014)三中民终字第05608号】
案件概述:原告张×1提起诉讼的问题是遗嘱继承纠纷。张×2声称被继承人张×6在2013年7月30日立下了代书遗嘱,明确表示诉争房屋全部由他一人继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被告张×3和张×4不同意这个观点,认为无法证明张×6在订立遗嘱时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并且购买诉争房屋时考虑了贺×6的工龄,因此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审法院认定诉争房屋为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并判决由张×2继承。原告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遗产的继承,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张×、其他见证人和遗×。本案中,诉争房屋系被继承人张×6于其妻贺×6去世后购买并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故该房屋系张×6的个人财产,张×6有权对该房屋进行处分。被继承人张×6生前立有代书遗嘱,该遗嘱合法有效,遗嘱处理的房屋亦属于张×6的个人财产,诉争房屋的继承应当按照该代书遗嘱的内容予以执行。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张×1负担2150元,由张×4负担21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张×1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4. 共同意思表示原则:夫妻双方若有共同意思表示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置的遗嘱,应视为合法有效。即使其中一方为文盲或无法表达自己意愿,另一方可以代为签字或按手印,只要能证明遗嘱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
法院判例【(2021)京0107民初365号】
案件概述:原告胡某1提起诉讼的主要问题是遗嘱继承纠纷。胡某5与夏某某是夫妻关系,他们在2005年1月12日立下共同遗嘱,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路X号楼X幢X单元XX号的房屋指定由胡某1继承所有。胡某4已于2016年去世,没有子女。胡某1多次与胡某2、胡某3提及过户事宜,但被告一直拖延不办理过户手续。因此,胡某1请求法院判令该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被告配合过户手续,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胡某2辩称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要求走法定继承。被告胡某3表示同意调解,但对房屋的继承份额不关心。
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涉案XX号房屋系胡某5与夏某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系二人之夫妻共同财产。关于2005年1月12日之《遗嘱》,由胡某5执笔书写,胡某5亲自签名并代夏某某签字,并加盖有夏某某之人名章及摁捺手印。根据已查明的夏某某系文盲之事实,夏某某在订立遗嘱时由胡某5执笔并由夏某某摁捺手印符合常理。且《遗嘱》之内容对于胡某5与夏某某订立遗嘱之背景以及二人之意思表示进行了充分明确的说明,故该《遗嘱》属于胡某5与夏某某二人达成合意,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的处分安排而共同订立的一份遗嘱。
判决结果:坐落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路X号楼X单元XX号的房产,由原告胡某1继承所有,被告胡某2、胡某3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办理前述房屋的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5371元,由原告胡某1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综上所述,如果存在遗嘱,配偶的继承权与遗嘱内容的协调应当基于遗嘱的合法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原则、遗嘱形式要求以及双方是否存在共同的意思表示。具体操作时,还需考虑遗嘱的生效时间和遗嘱人是否能够自主决定立遗嘱等因素。最终,法院会根据遗嘱的内容和相关法律规定,判断遗嘱内容是否得到正确执行,并确保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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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郝文
来源:头条-如果存在遗嘱,配偶的继承权与遗嘱内容如何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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