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街道办是否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街道办的监管部门: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山东济南:街道办是否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
一、 案情回顾
原告曹某某诉称,原告为济南市某区村民。1992年4月2日,原告曹某某与村委会签署《土地荒山承包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村西南峪土地荒山承包给原告,期限自1992年4月至2022年4月,使用管理权归原告。2014年,济南市年第5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征收村委会土地共计16.9135公顷,其中包括原告所承包使用的土地。根据2014年10月31日村委会及某区国土资源管理局、某区财政局、某区社会保障局签署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该批次土地征收费用包括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共计4022.9904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共计460.7912万元、青苗补偿费共计14.2513万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由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分配方案,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在到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拨付给产权人。为保障个人合法权益,知晓涉案项目的土地补偿费发放情况及细节,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书面向村委会申请公开:“济南市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本村针对上述项目补偿费用所支付至村民个人账户的分配方案、使用方案及发放记录、发放凭证等村务信息。村委会一直未作出书面答复。为获知申请的信息、维护个人权益,原告于2020年3月8日以EMS速递的方式向被告舜华路街道办邮寄了《监督申请书》,请求依法对村委会不履行村务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并责令其立即履行。经查,被告已于2020年3月11日收到上述监督申请,但至今未予答复,也未监督村委会就原告申请的信息进行公开。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被告未依法履行村务公开监督职责违法,责令其立即履行。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 被告答辩
舜华路街道办辩称,一、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查处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属于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的督促履职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被告于2020年3月11日收到原告的《监督申请书》后,责令村委会作出《济南某区舜华路村委会关于申请人曹某某申请事项回复》,经被告调查,济南市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涉及村委会部分土地,村委会经过村两委会、村务监督小组及民主理财小组会议研究决定,村委会土地补偿款调整为每亩21000元,并于2015年8月16日在村委会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原告提出的“征地产权人同意证明”的信息内容无法明确具体指向,故村委会无法公开。基于此,被告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监督申请答复书》,将有关情况向原告进行了告知,已履行监督及答复职责。三、被告同日收到原告的两份监督申请书,均是要求被告履行监督村务公开职责,内容均为补偿款的分配事项及会议决议情况,实质上为同一事项。答复人不做重复处理并无不当。综上,被告已履行监督职责,请求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三、 争议焦点
被告舜华路街道办是否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
四、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第三十条规定:“村委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委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经济发展事项应当公开:……(七)集体土地征用的数量、补偿标准及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分配……。”第八条规定:下列社会发展事项应当公开:“……(九)旧村改造规划、拆迁补偿标准及拆迁户补偿数额……。”根据上述规定,原告曹某某申请公开的征收补偿费分配方案、使用方案、拆迁户补偿数额属于村务公开的范围。村委会不及时公布,原告依法向被告申请,被告应依法履行调查核实、责令村委会及时公布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告舜华路街道办收到原告曹某某的《监督申请书》后,未就原告的申请事项全面进行调查核实,其向村委会进行调查询问的内容及作出的答复并非针对本案原告申请的事项,因此应认定被告未依法履行监督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鉴于是否责令村委会公布村务信息,应当由被告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作出决定,故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履行监督职责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责令履行包含了对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性的评价,不应再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舜华路街道办事处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曹某某申请的村务公开内容履行调查核实的监督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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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超律师
来源:临律-山东济南:街道办是否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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