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阳:认定房屋为危房后即强拆,法院:缺乏前置程序,违法: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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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河南信阳:认定房屋为危房后即强拆,法院:缺乏前置程序,违法, 河南信阳:认定房屋为危房后即强拆,法院:缺乏前置程序,违法基本案情:2016年10月17日被告信阳市浉河区政府作出《关于对信柴柴油机有限公司
河南信阳:认定房屋为危房后即强拆,法院:缺乏前置程序,违法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17日被告信阳市浉河区政府作出《关于对信柴柴油机有限公司区域实施房屋征收决定》《信柴柴油机有限公司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征收人”为信阳市浉河区政府,“征收部门”为信阳市浉河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信阳市浉河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房屋征收实施期限”为2016年10月18日—2016年12月17日。原告所居住的信柴筒子楼房屋在道路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原告系征收安置对象。2018年10月19日被告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原告不服起诉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恢复原状。
法院裁判观点:
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被告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信阳市浉河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进行强拆前应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催告、强制执行决定等相关强制拆除文书,但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相关强制拆除程序,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被告辩称因原告涉案房屋属危险房屋,其有权予以强拆的答辩理由不能证明其已履行了相关强制拆除手续。因强拆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原告请求确认被告强拆其房屋的行为违法,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但鉴于涉案的房屋已被拆除完毕,且涉及该楼绝大部分同意拆迁户的利益,判决恢复原状会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原告要求恢复原状已没有可能,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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