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能随便变更吗,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能随便变更吗怎么写: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必须基于行政优益权,但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或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属于合法有效的协议。
案例导入:
涉案房屋坐落在宁夏固原市西吉县,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因老城区改造提升建设的需要,经西吉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通告,后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涉案房屋在被征收范围之内。
2017年房屋征收时,房屋征收部门已经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入户调查,出具了《房屋认定证明表》。其后,又由评估公司做出每一户的评估结果一览表,对房屋和附属物均进行了评估,之后做出的评估表,被征收人,征收办负责人,征收组负责人,财务审核人,财务负责人主管领导均依职权签字确认,最后委托人与征收部门于2018年之间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2022年,委托人起诉要求履行双方之间签订的补偿协议。在诉讼过程中,评估公司于2021年7-8月又再次做出一份评估报告,在估价对象,估价方法,估价时间,估价师相同的情况下,对房屋价值做出了改变,减少了评估价格。其后又做出了一份评估结果一览表,对房屋价值和奖励费均加以细化,并以委托人并非本村村民,无法获得农村宅基地为由,重新做出了一份《变更协议决定书》。委托人对此不服,将其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一、征收部门以委托人并非本村村民,无法获得农村宅基地为由,作出涉案的《变更协议决定》基本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诉讼中,ZF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本案中,涉案的征收项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己经不是不是集体土地性质了,征收部门认为委托人属于非本村村民买卖宅基地及违反“一户一宅”为由变更协议补偿数额,无法证明是否存在合同无效或者可变更的事由存在,不具备事实根据;
就本案中,委托人均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在地属于国有土地性质,并不具有农村宅基地属性。根据征收部门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与委托人签订了补偿协议,认可了委托人的相关征收补偿利益。征收部门单方变更补偿协议,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变更协议没有事实依据。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的相关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被征收人进行认定,涉及房屋面积的核实认定,应当依据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成果作出。
通过被告举证可知,由于历史情况复杂,产权管理不到位,出现了很多无证房,是由不可归咎于委托人自身的原因造成,也不是一个普通居民能够克服和解决的。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文件规定,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
因此,本案中,在案涉房屋具备合法证件、已经过了规划许可、建设许可的情况下,不属于征收部门认为的无证房或者违建房,并且征收部门已经在2017年出具两次报告认定涉案房屋均为合法面积的情形下,现还在主张涉案房屋因未经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建设许可等法定程序系无证建筑,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三、征收部门单方变更协议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能以此为由认为损害国家或社会利益。
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必须基于行政优益权。非因胁迫、欺诈、重大误解以及履行协议会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带来重大损失等情形不得解除。
一般来说,应仅限于行政相对人存在欺诈、胁迫等主要归责于行政相对人,或者权利义务存在极度无正当理由的显失公平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
本案中,双方之间签订的补偿协议,从入户测量、评估、审核,均系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无效的情形,征收部门也没有产生重大误解,因此原协议合法有效。征收部门单方变更协议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能以此为由认为损害国家或社会利益。
四、案涉协议签订时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主要归责于行政相对人,或者权利义务存在极度无正当理由的显失公平而导致协议的基础事实发生变化;是否存在案涉协议签订后存在情势变更等情形,从而影响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本案中,2017年房屋征收时,房屋征收部门已经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入户调查,已明知被征收房屋情况,并由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做出每一户的评估结果一览表,对房屋和附属物均进行了评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认可了委托人的征收补偿利益。并且在签订协议前后,本案的基础事实没有发生任何变化。
此外,情势变更是指,在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协议订立后,出现了由于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的需要或者法律政策的重大调整,必须变更或者解除时原有协议,否则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例如:行政区划的调整,用地规划的调整或者法律的重大变化等。本案中,显然不存在任何签订协议后法律政策的重大调整,导致征收部门必须要变更行政协议的情形。
五、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支付货币补偿款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9)17号)第十九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从入户测量、评估、审核,均系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无效的情形,因此原协议合法有效。(李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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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罗娟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能随便变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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