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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使用权人遇强拆,被确认为违法强拆!,公房使用权人遇强拆,被确认为违法强拆怎么处理: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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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房使用权人遇强拆,被确认为违法强拆!, 【案情简介】凤冈县隶属于贵州省遵义市,位于贵州东北部,地处大娄山南麓、乌江北岸,被誉为“中国名茶之乡”。从2016年开始,凤冈县政府因公共利益需求,对县城规划区

【案情简介】

凤冈县隶属于贵州省遵义市,位于贵州东北部,地处大娄山南麓、乌江北岸,被誉为“中国名茶之乡”。从2016年开始,凤冈县政府因公共利益需求,对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实施征收工作。

冯先生和吴女士系原凤冈县食物油脂厂下岗工人,享有单位分配的住房一套。2006年8月,因项目建设原告居住的单位分配住房被拆除,凤冈县人民政府将原告安置在凤冈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弃置办公大楼,双方对部分办公室进行装修后一直居住,2016年,凤冈县科教办公楼被列入棚改范围。

2017年2月28日,被告在未与原告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组织公安、城管等部门将原告居住的房屋强制拆除。

事实上,依相关证据表明,冯先生和吴女士是房屋的合法使用权人,他们无法接受政府会对其赖以生存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一番辗转后,冯先生和吴女士决定依法维权,全权委托北京知名的拆迁律师尹利兵介入来争取合法权益。

【维权纪要】

房屋合法使用人遭遇非法强拆,尹律师承办过数起类似案件,有丰富的维权经验。接受委托之后仔细分析案情发现:本案冯先生和吴女士合法具有公房使用权,即使被另安排到科教办公楼四楼居住,冯天华的公房使用权仍然存在,只是其公房使用权的标的变更为其在科教办公楼所居住使用的房屋,其公房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同时,冯天华对其在科教办公楼的房屋的装修,亦有获得补偿的权利。另外,凤冈县人民政府在未对冯天华进行补偿或安置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冯天华居住的科教办公楼房屋,因此可以判断这是明显的违法强拆行为。

有了这个结论,尹律师及时指导冯先生和吴女士提起了相应的信访程序来维权。

凤冈县人民政府作为信访接收机关受理了冯先生和吴女士的信访事项,然而在处理过程中,龙泉镇人民政府作为组织实施强拆的单位,拒不承认其拆除行为违法,回复称“冯天华不是被征收对象,被拆除房屋系国有资产,冯天华只是临时居住在科教办公大楼内,冯天华对被拆除房屋没有物权。而且政府已经对冯天华二人的居住、生活给予了保障,实施的征收行为合法,未损害二人的合法权益。”其给出的回复内容看似合理,实则是片面的,并未结合真实情形来处理。

接收到这样的回复后,尹律师无法认同政府部门的观点,便和冯先生吴女士提议信访走不通就提起诉讼的想法,得到了双方的一致认可。随后,尹律师立即指导其提起了相应的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来审查凤冈县政府的违法行为。

不久便到了开庭的日子,尹律师准备了充分的证据提交给法庭,用强有力的辩护意见和事实证据来证明政府的拆除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经过一番富有逻辑的论证辩护,合议庭法官确认了以下事实:首先,冯先生和吴女士享有房屋使用权,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其次,凤冈县人民政府认为冯天华不是被征收对象,其对被拆除房屋没有物权的事实认定错误;最后,政府拆除行为损害了冯天华的合法权益,明显不当。

功到自然成,在坚实的法律工作准备下,终于得到了想要的答案,很快法院作出了(2017)黔03行初673号胜诉判决:确认被告凤冈县人民政府2017年2月27日强制拆除科教办公楼中冯天华、吴建容居住的房屋的行为违法。有了这个判决,冯先生和吴女士的脸上也终于有了笑容。

【律师说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在很多时候,地方政府为了尽快完成拆迁任务,会采取各种方式对房屋进行拆除工作,对房屋使用人的诉求置之不理的事情时有发生。面对严重侵犯老百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时,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只要采取的是正当维权方式就不用有所顾虑,法律是正义的,对待不公大可以放心倚靠。

本案中,冯先生遇到强制拆除的第一时间选择了跳楼,随后房屋仍被强制拆除,最后才委托尹利兵律师进行维权,其处理方式本末倒置,得不偿失。危险、伤害自身的维权方式是万万不可取的,倘若冯先生和吴女士第一时间选择用法律维权,也就不会受到身体的重创,要选择相信法律,相信正义终会到来。(张小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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