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苍南县:镇政府不可径直进行危房鉴定和采取解危措施,苍南县危房拆建政策: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浙江苍南县:镇政府不可径直进行危房鉴定和采取解危措施
基本案情:
苍南县金乡镇圣运X路313-1至313-7号七间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于2002年4月登记在苍南县金乡镇供销社名下,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50.1平方米,类型为国有划拨。2008年4月30日,原告向金乡镇供销社买受该房屋,但一直未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2019年7月22日,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在原告名下。
2016年10月17日,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在全市开展“大拆大整”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要求对鉴定为D级的危险住房要立即落实‘五个一律’措施。
2017年1月7日,浙江城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作ZJCX-JG-172879检验检测报告,将涉案房屋的危险性等级划分为D级,建议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被告遂将该房屋作为D级危房列入《金乡镇危房治理改造清单》第55-61项,要求于2017年6月22日前以“拆除”方式进行治理改造。同年6月22日,被告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2020年3月20日,原告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取了《金乡镇危房治理改造清单》。同年10月23日,原告诉请判决确认被告将金乡镇半浃连路313-1至313-7号的七间房屋确认为D级危房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裁判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本院现评析如下:关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依照《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包括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此外,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因自然灾害造成一定区域内成片房屋受损,且房屋需要继续使用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房屋存在前款规定以外的重大险情的,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但本案中,被告并非依职权对涉案房屋启动了房屋安全性能鉴定,而是将涉案房屋作为半浃连村集体所有房产,主张因村集体的申请而启动房屋安全性能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告知了村集体。
故,被告因未核查被鉴定房屋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实际剥夺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不服鉴定结论可行使的复议申请权。
此外,《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本案被告系镇人民政府,并无职权对危险房屋采取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故被告对涉案房屋采取限期“拆除”的治理措施,超越法定职权。依照《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有权行政机关在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处置措施之前,应先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自行解除房屋的危险状态。被告径直采取解危措施,亦违反了条例规定的程序。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将金乡镇圣运X村313-1至313-7号房屋认定为D级危房且要求于2017年6月22日前拆除解危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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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小华律师
来源:头条-浙江苍南县:镇政府不可径直进行危房鉴定和采取解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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