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石柱县:鉴定危房后不排危直接拆除法院:目的不当且违法,危房不拆除违法吗: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重庆石柱县:鉴定危房后不排危直接拆除?法院:目的不当且违法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8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城东社区居民委员会向石柱县南宾街道办书面报告包括二原告房屋在内的9户位于其辖区的房屋属D级危房,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根据情况进行D级危房鉴定,再根据鉴定结果实施排危拆除处理。
2018年10月17日,石柱县南宾街道办根据《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对二原告的紧挨案涉房屋的另约530平方米的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石柱县南宾街道办在庭审中陈述因案涉房屋的违法部分与合法部分即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有一部分挨着,在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由于机械的原因,对合法部分挨着违法建筑的部分瓦屋面、室外楼梯间的外墙造成一定的破损,后进行修复后交与原告使用。
2019年5月17日石柱县南宾街道办制作了《行政处理告知书》,告知徐星华案涉房屋被鉴定为D级危房,限其于2019年5月20日之前自行采取整体拆除房屋的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2019年6月16日,被告石柱县南宾街道办将案涉房屋全部拆除。
法院裁判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石柱县南宾街道办于2019年6月16日拆除二原告房屋的行为是否违法。对此,本院评述如下:
其一,被告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的《危房拆除行政处理决定书》系被告于2019年6月16日强制拆除二原告涉案房屋的依据,而该《危房拆除行政处理决定书》已被本院(2020)渝0114行初29号案件确认违法,其拆除行为依据不足。
其二,如果石柱县南宾街道办做出危房拆除决定的目的为了保护公共及当事人的利益,就应当在发现危险时及时解危,而且应当用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的解危,然而石柱县南宾街道办在已排查到案涉房屋已系危房的情况下,没有立即解危,而是先拆除违房,在拆除过程中还将案涉房屋进一步损坏,然后再将拆违后剩余的房屋委托鉴定,后距排查到危房长达7个多月后才做出危房拆除决定,且石柱县南宾街道办于2019年6月16日拆除危房后,在二原告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并未告知其如何行使权利,至本案庭审时案涉土地上已被他人修建起了高楼。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并需要拆除重建时,有关部门应酌情给予政策优惠。”《重庆市陈真房屋解危改造规划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危险房屋,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按照不超过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载明的合法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不改变原适用功能,不突破原建筑基底范围和原高度的要求,需全部拆除或部分拆除后,在原址进行解危改造的,适用本办法。”即使二原告的房屋为危险房屋,需整栋拆除治理,但该房屋的所在的土地为二原告所有,拆除之后二原告可以进行原址重建。但本案中,石柱县南宾街道办做出危房拆除行政决定并将二原告的房屋拆除,并非出于保障房屋所有人居住和使用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的目的,而是为了他人在案涉土地上修建房屋之目的,其行政目的不具备正当性,不具有合法性。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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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路洋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石柱县:鉴定危房后不排危直接拆除法院:目的不当且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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