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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纠纷小三怎么处理,拆迁房有纠纷怎么办: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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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纠纷小三怎么处理,拆迁房有纠纷怎么办

夫妻离婚拆迁房怎么分割

一、由于拆迁安置房取得方式的多样化,房屋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A、以产权置换的方式取得的种类:(2001年11月1日以后居多)
1、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迁房与安置房产权调换之间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拆迁私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4、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5、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拆迁时承租人购买的原公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B、以房屋补偿的方式取得的:(2001年11月1日以前居多)
1、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在拆迁其父母原承租的房屋时与其他家庭成员以房屋补偿方式共同安置的拆迁房。夫妻一方承租人身份是因为其单位能够支付该拆迁安置房供暖费等原因,父母才将承租人写成了该子女的名字,婚后按房改房政策用父母的工龄、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为产权房的,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
此种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应酌情考虑该房产来源、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居住权利及享用父母工龄内涵的福利性、优惠性价值等等因素。
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因该房屋拆迁而取得安置房屋承租权的,离婚时双方均可承租,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3、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婚前与父母及其家庭成员共同以房屋补偿方式安置的拆迁房,虽然结婚5年以上,离婚时未经其他共同安置人同意,另一方不可以承租。因为其不是拆迁安置房的共同安置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是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这种居住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和第三人行使其权利,因而具有排他性。所以,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中“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的规定。
C、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拆迁安置房在离婚和继承案件中可以尽量采取调解的方式处理结案。
二、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因此,被拆迁房屋是私有住房的,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属于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
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
在产权调换法律关系中,被拆迁人因产权调换而取得新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并作为对价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拆迁人。因此,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后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无论登记在夫妻谁的名下,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如果房款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或者是以按揭贷款方式结清后,以月供的方式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是否改变了?我们认为,不能改变拆迁安置房为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但是,对于该部分出资,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另外,分割时应当注意:
1、对居住房屋的装修等添附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屋所有权人也应当折价予以补偿。
2、对另一方因拆迁安置取得的居住权,屋所有权人一方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三、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四、如果拆迁安置房同时安置了其他家庭成员,而且享有人均15平方米的安置标准,该拆迁安置房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拆迁安置房同时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如何保护?
在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人因离婚分割房产的情况下,夫妻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应当得到保护。
拆迁法律关系是建立在拆迁补偿与安置协议基础之上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对于被拆迁人的其他家庭成员来讲,不属于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或承租人,在产权调换中无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与拆迁人签定拆迁安置协议。但是在拆迁行为中,依据其户籍、与被拆迁人的亲属关系以及长期与被拆迁人共同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等实际条件,享有具有政府用于改善原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条件的福利措施和补助政策,他们的居住权是以拆迁安置协议条款的形式作为被安置人口明确约定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这种居住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和第三人行使其权利,因而具有排他性。
由此可见,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是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长期有效。所以,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和居住权都应当得到保护。夫妻离婚分割处分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时,应当注意到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利,否则对居住权人来说是明显有失公平。要想彻底实现所有权和居住权的统一,必须解决居住权人的住房问题。因此,离婚时应当给予其他居住权人补偿后才能分割处分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同理,因继承分割处分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时,也应当同时注意到继承人以外的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利。
居住权不得转让和继承,但是居住权人有权要求房屋所有人保障其对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该问题答案的整理。

第三者致离婚 法律不轻饶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网络的迅速发展,婚外情、第三者似乎成了威胁婚姻美满、家庭美满的第一杀手。而受到侵害的一方往往因为很多原因而隐忍,但多数是对这些破坏婚姻家庭的人没有办法,道德的谴责已经不起作用,下面笔者就介绍一下关于重婚罪的一些问题,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二、明知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主体为一般主体,有两种人可构成:一是重婚者,即有配偶而尚未解除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结婚的人;二是相婚者,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而又与之结婚的人。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有配偶的一方隐瞒事实真相,使无配偶的一方受骗上当而与之结婚的,或自己虽没有婚姻关系,但明知他人已经结婚,仍与他人结婚的,都构成重婚。无配偶的而与他人结婚,对其本人而言虽是初婚,但因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就侵犯了一夫一妻制,成为重婚罪之共犯。
实践中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婚,二是事实婚。
1、法律婚
法律上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婚姻而构成重婚罪的叫作法律婚,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领取结婚证的重婚。法律重婚以完成结婚登记作为非法婚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双方是否同居都无法改变婚姻关系成立的事实。
2、事实婚
虽没有进行登记结婚,但却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对这种事实婚,在婚姻法上是不予保护和认可的,在刑法上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事实重婚应以重婚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12月14曰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跫罪处罚”。由此可见,刑法上事实重婚姻重婚以罪论处,更好地惩罚了犯罪,保护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关系。
笔者认为应当放宽重婚者构成要件加大打击力度,除构成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可以认定为重婚罪:(1)已举行结婚仪式,且实际同居,虽未登记结婚但当地人民群众认为是夫妻的人,后又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也可以认定为重婚罪;(2)已举行结婚仪式,且实际同居,男女取方虽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当地人民群众却认为他们是夫妻的人,后又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骗取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的,亦可认定为重婚罪;(3)周围群众公认是夫妻关系同居造成合法婚姻的相对方自杀等严重后果的;(4)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没有以夫妻相称,但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在相对固定的住所且共同生活六个月以上的:(5)有配偶的人虽没有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并共同生活3个月以上的;(6)有配偶的人虽没有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有较稳定同居关系且生儿育女的;(7)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且实际同居的。
对以下五种重婚罪的认定
1)重婚罪与通奸及同居行为的界限。
通奸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发生的婚外性行为,是应受到社会舆论谴责的不道德行为,这种行为不构成重婚罪。同居行为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旧婚姻法中非法同居的新的定义,也不存在非法同居。同居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的与他人同居形成的两性关系。若没有以夫妻名义与第三人公开进行,则属于一般姘居行为,不属于重婚罪。如果是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其中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则构成重婚罪。
2)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案件审理期间或二审上诉期间,其中任何一方与第三者登记结婚,均构成重婚罪。
3)对历史遗留的问题而产生的重婚,例如去台人员及配偶在台及娶妻或另嫁,这属于特殊情况,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4)对被拐卖后重婚的,因自然灾害生活穷困,被迫流落他乡重婚的,婚后受虐待,被迫外逃重婚的,因反抗包办买卖婚姻外逃在未解除婚姻关系而重婚的,因配偶长期生死未卜,家庭发生严重困难重婚的,以上这些情况因事出有因,其主观恶性较小,对重婚者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可让人接受。
5)男女双方已结婚登记,只是尚未同居,若其中一方与他人领取结婚证或公开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当地人民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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