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毫州:对不同的房屋权利人作出一份交出土地决定,法院:违法: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安徽毫州:对不同的房屋权利人作出一份交出土地决定,法院:违法
一、 案件简介
2013年,市政府根据省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作出征收土地公告,并在村委会门前进行了张贴。刘某枝、刘某侠位于东杨村的房屋及集体土地在该征收范围内。2013年12月30日,房地产资询评估有限公司将房屋征收评估报告送达给刘某枝。刘某枝未在规定期限内达成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后对刘某枝作出征收结算清单。2015年8月6日,市国土局作出48号责令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责令刘某枝、刘某侠领取补偿款并交出被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刘某枝对该征收土地决定书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上诉征收土地决定书。刘某枝仍不服,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刘某枝的诉讼请求。
二、 被告答辩
市国土局答辩称:1、刘某枝和刘某侠对被征收土地及房屋具有共同利益,不存在财产混同关系。2、市国土局作出《责令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程序合法。
市政府答辩称: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
三、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亳州市国土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是否合法;2.亳州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本案被诉的亳国土征字(2015)第48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已由被上诉人亳州市国土局自行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确认判决。”本案中,刘某枝和刘某侠持有不同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市国土局应当对刘某枝和刘某侠分别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市国土局将两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共同作出缺乏证据。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亦证据不足。
四、 裁判结果
1、撤销区人民法院131号行政判决;
2、确认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48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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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明媛律师
来源:临律-安徽毫州:对不同的房屋权利人作出一份交出土地决定,法院: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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