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会议纪要不能成为行政强制的依据,法院:强拆违法,会议纪要受法律保护吗: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广东佛山:会议纪要不能成为行政强制的依据,法院:强拆违法
基本案情:
原告与红星股份社签订《租赁土地协议书》,协议约定红星股份社同意将容桂街道聚胜工业区星晨路11号2560平方米的土地给原告使用。后原告于2001年在租用的地块上修建建筑物并开办企业。
2019年6月25日,被告执法人员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聚胜工业区星晨路11号进行检查,发现该上述地址建设了一座砖墙锌铁棚结构建筑物,核实案涉建筑物由原告于2001年建设,建筑面积为2504平方米。当日,被告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原告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2019年7月12日,被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限原告1日内拆除上述建筑物,拆除建筑总面积2504平方米。
佛山市顺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19年8月7日对原告建筑物的强制拆除。
又查,《印发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定,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中共佛山市顺德区委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顺德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不再保留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将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的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城市管理执法等相关职责等整合,组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法院裁判观点:
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系一个强制拆除的事实行为,属于强制拆除决定的执行程序。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由此可见,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属于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定职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规划、土地、建设等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本案中,被告虽然提供了《佛山市顺德区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年第22次主任办公会议(含项目会审)纪要》,但该纪要作出的单位系顺德区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故该会议纪要并不能代表县级以上地方人政府的责成文件。因被告并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责成相关依据,因此被告并不具备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的职权依据。因本案并不存在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故原告主张确认违法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对原告建筑物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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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佳律师
来源:头条-广东佛山:会议纪要不能成为行政强制的依据,法院:强拆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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