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顺县:已协议自行拆除违建,行政机关不得违反约定代履行: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湖南永顺县:已协议自行拆除违建,行政机关不得违反约定代履行
基本案情:
2019年,被告小溪管理局对小溪保护区夭儿坪处园峰圆项目涉嫌违反“绿盾行动”相关内容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11月1日被告以原告方在未取得合法用地、建设许可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受让土地上修建两层楼房作为宾馆旅游接待设施并进行装修,被告遂作出《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决定书》。2019年11月7日,小溪管理局作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要求在收到催告书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恢复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将依法代履行。
2019年11月10日,原告方(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协议书一份,乙方保证甲方拆除“园峰圆”建(构)筑物并恢复原状施工现场,不主张任何权利,不实施任何阻碍行为,甲方按照评估价值的50%给乙方支付补损款814,950元、室内物品拆除费及运费20,000元共计834,950元,甲方应在2020年1月10日前将款项打入原告银行账户,否则甲方应按月利率2分/元承担违约金;甲方拆除园峰圆建(构)筑物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本协议只对拆除园峰圆建(构)筑物并恢复原状施工行为有效,不是乙方对甲方行政行为及程序的认可。2019年11月12日,由被告组织实施,案涉建筑物已被拆除完毕。
法院裁判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小溪管理局作出的代履行决定是否合法。《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本案中,被告小溪管理局2019年11月1日作出《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决定书》,责令原告方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恢复原状。因原告方未在指定期限内(11月6日前)自行恢复原状,被告2019年11月7日作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要求原告方在收到催告书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恢复义务。在催告期限的最后一日(11月10日),原、被告经协商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由被告小溪管理局拆除园峰圆建(构)筑物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被告小溪管理局承担。既然在催告的期限内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签订了协议书,那么就不属于经催告仍不履行的情形,应当待原告方不履行协议后才能作出代履行决定。而被告小溪管理局却于签订协议后的第二日(2019年11月11日)作出了《代履行决定书》,决定次日(2019年11月12日)由代履行人代为履行恢复义务,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原告方承担。
首先,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前提,缺乏必要性。其次,《代履行决定书》对履行费用的承担与《协议书》的约定相互矛盾。且被告小溪管理局已经于2019年11月12日按照《协议书》将案涉建筑物拆除完毕。
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作出的《代履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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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范美华律师
来源:头条-湖南永顺县:已协议自行拆除违建,行政机关不得违反约定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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