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工作安排会议记录,拆迁工作会议纪要: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拆迁工作安排会议记录,拆迁工作会议纪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沪高法民〔2020〕4号。
本次会议纪要就城镇公有住房征收补偿利益分割问题、城镇私有住房征收补偿利益分割问题、农村宅基地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问题、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的其他问题、程序问题,共5个方面19条对当前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审判中的一些疑难法律问题形成了基本一致的看法,进一步促进上海法院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的适法统一。
本律师结合以往办理征收拆迁补偿纠纷案件的经验,对此次发布的会议纪要做全面解读。
首先,会议纪要明确了法院在审理房屋征收民事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法律性、政策性、伦理性以及时代特征和地域特征等各项因素,审慎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
01同住人他处有房的认定
明确同住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即在被征收房屋处有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他处无房或虽有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自购商品房、私房征收所得的安置房,不属于他处有房。但在私房征收中享受过托底保障的除外。
非基于福利分房而形成公有住房租赁关系的职工宿舍等不视为“他处有房”。
02 未成年时受配公房的性质
笔者曾代理的案件中,有些判决认为当事人在未成年人与父母共同受配的公房同样属于福利性质,为他处有房。
纪要明确,当事人在未成年时与父母共同受配取得的公房,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不影响其成年后所得公房在征收时同住人的认定。即当事人在未成年时与父母有过福利分房,其成年后又取得一套公房,该公房征收时则不能以其未成年时的福利分房为由否定其成年后所取得公房的同住人资格。
03 同住人居住困难的认定标准
笔者以往代理的同类案件中,判决中往往认为之前取得的住房面积较小,仍属困难。
笔者认为,他处住房是否居住困难应以当时的居住标准予以评价。此意见虽在一审中未被采纳,但在二审中被予以认可采纳。
该条亦明确,他处福利住房是否居住困难,应以房屋调配当时的公房政策予以认定。
04 空挂户口人员的补偿利益
该条明确,空挂户口人员无产权利益,无居住利益,不属于补偿安置对象。但是,若补偿中确有基于户籍因素而给予的补偿,虽被认定为空挂户口,但可给予该部分补偿。
笔者认为,本市目前的征收补偿协议中,仅有增加的居住困难保障补贴与户籍因素相关。若被认定为空挂户口的居住困难人口,其可得的补偿利益应当仅限于增加的居住困难保障补贴。
该条亦明确,不能按政策推定空挂户口人员是否属于配房考虑对象,应由征收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05 次承租人的利益主张
该条明确,与公房承租人建立租赁合同关系的案外租赁人,不属于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中的被安置人。案外租赁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相关纠纷依照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处理。
06 房屋使用人的利益保护
该条明确了私房征收法律关系主体,一般只有产权人才是被安置人,除非征收部门作出认定。
房屋使用人不是被安置人的无权主张征补利益,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另案主张。
07 征收补偿协议效力
对征收补偿协议不服,不属于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应为行政协议案件。先行解决征收补偿协议效力的情况下,再处理内部分割问题。
08 被安置人的证明
明确了临时土地证在私房征收中的的法律效力。
09 特定补偿项目的归属
明确具有特定指向的补贴、奖励应当归特定对象所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0 独生子女补偿利益归属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归独生子女的父母与独生子女共有。
11安置房的购买权利继承问题
继承人仅可继承被继承人的征收补偿利益,不能继承优先购买安置房的权利。
12 家庭内部协议的性质和效力
实务中,家庭内部协议往往存在一定的瑕疵,不完全符合法律规范,但确实体现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合意。对此,法院应尊重,并结合协议签订的各项因素判断协议效力。
13 违法改扩建部分的征收补偿利益归属
作为被安置人的改扩建方可以就该部分补偿利益提出分割。非安置人的改扩建方可以基于其他法律关系提出主张,但不能基于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法律关系主张。
在确认该部分补偿款归属时,应综合考虑出资建造、占有使用等情况予以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
14 尚未实际取得安置房的买卖合同效力
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所签订的安置房买卖合同不因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无效。
15 案件管辖
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一般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
16 安置房屋分割的受理问题
在安置房屋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可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但应告知当事人在安置房屋确定后再行主张。
有的安置房屋已建成,甚至巳经完成实物交付。对于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办理初始登记,若对此类房屋不予分割,则会导致家庭共有利益悬置,不利于保护无过错的被安置人,对于此类特殊情况的安置房屋可以予以分割。
17 仅要求分割货币补偿款的处理问题
既有货币又有安置房屋的,原则上整体分割。
如果,货币补偿款有被转移或者挥霍可能的,可以就货币补偿款部分先行分割。
18 动迁利益分割与遗产继承
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中,可以就死亡被安置人补偿利益的继承问题一并处理。但是,死亡被安置人的其他遗产继承问题需另案解决。
19 案件受理费
本条明确,案件受理费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确定的全部补偿金额作为计算基数。
撰稿:陈宏伟律师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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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皮美
来源:头条-律师解读|上海高院关于房屋拆迁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研讨会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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