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未查明违法行为人的身份,没有法律依据,法院:确认违法: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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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昌:未查明违法行为人的身份,没有法律依据,法院:确认违法, 新昌:未查明违法行为人的身份,没有法律依据,法院:确认违法一、 案件简介赵某君在老房原址上将老房拆除并在其上建筑新房。2014年6月,县国土
新昌:未查明违法行为人的身份,没有法律依据,法院:确认违法
一、 案件简介
赵某君在老房原址上将老房拆除并在其上建筑新房。2014年6月,县国土资源局向章某凤作出8号《责令停止土地(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认为章某凤擅自建地基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其停止建设行为。章某凤与赵某君系母子关系。赵某君对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该通知书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对章某凤作出的8号《责令停止土地(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赵某君的诉讼请求。赵某君不服,遂上诉至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 被告答辩
县国土资源局答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2、县国土资源局具有作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法定职责。3、案涉行为系一种制止行为,并非行政处罚。
三、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县国土资源局有权对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但是其作出查处行为前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本案中,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案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前未对违法行为人的身份进行调查,也未说明其作出该通知依据的法规条文,存在违法之处。
四、 裁判结果
1、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125号行政判决;
2、确认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8号《责令停止土地(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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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站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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