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栾川:撤销规划批准书,法院:未证明提供虚假材料,撤销违法: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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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河南栾川:撤销规划批准书,法院:未证明提供虚假材料,撤销违法, 河南栾川:撤销规划批准书,法院:未证明提供虚假材料,撤销违法一、 案件简介2010年,吴某庆持父亲吴某的土地使用证到县城乡规划局办理建设工
河南栾川:撤销规划批准书,法院:未证明提供虚假材料,撤销违法
一、 案件简介
2010年,吴某庆持父亲吴某的土地使用证到县城乡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测绘队进行实地测量后于2011年3月向吴某庆核发了23号《建设工程规划批准书》,后县城乡规划局认定吴某庆超占土地、违规建设,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后县国土局于认为吴某庆擅自占用第八村民小组土地建造住宅,遂于2011年10月29日向吴某庆作出1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县城乡规划办公室于2013年9月5日对吴某庆作出1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吴某庆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予以作出复议维持决定,吴某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吴某庆的诉讼请求。
二、 被告答辩
县城乡规划办公室答辩称:吴某庆隐瞒事实真相,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城乡规划办公室核发的23号《建设工程规划批准书》,证据确凿
三、 法院认为
吴某庆在办理23号《建筑工程规划批准书》时,已经按照城乡规划办公室的要求提供了所需材料,县城乡规划办公室遂为吴某庆颁发了23号《建筑工程规划批准书》。县城乡规划办公室不能证明吴某庆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批准书时提供了虚假材料,以吴某庆建房位置与申请建房位置不符为由,认定吴某庆隐瞒事实真相,撤销了23号《建筑工程规划批准书》,属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四、 裁判结果
1、撤销县政府作出的12号行政判决;
2、撤销县城乡规划办公室作出的1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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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郭建炜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河南栾川:撤销规划批准书,法院:未证明提供虚假材料,撤销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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