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未作出征收决定作出了补偿决定,法院:撤销补偿决定: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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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河南洛阳:未作出征收决定作出了补偿决定,法院:撤销补偿决定, 河南洛阳:未作出征收决定作出了补偿决定,法院:撤销补偿决定一、 案件简介2002年,国务院批准了包括张庄村在内的土地征用为城市建设用地。20
河南洛阳:未作出征收决定作出了补偿决定,法院:撤销补偿决定
一、 案件简介
2002年,国务院批准了包括张庄村在内的土地征用为城市建设用地。2014年,高新区管委会作出8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对李某伟的房屋进行征收。李某伟对上述征收补偿决定不服,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伟的诉讼请求。李某伟不服,遂上诉至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 被告答辩
高新区管委会答辩称:其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其具有征收主体资格,在征收过程中程序合法,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三、 法院认为
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本案中,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在未与李某伟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直接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故,其作出的8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予撤销。
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先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本案中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之前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故,其作出的8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四、 裁判结果
1、撤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2号行政判决;
2、撤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8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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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路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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