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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发布了《花都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广州市花都区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表(征求意见稿)》,对相关征收补偿作出最新规定,一起看看有哪些重点内容:
《花都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节选内容
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权利人可以选择复建安置、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补偿安置方式。
选择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的,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应当结清货币补偿金额与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的差价。
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祠堂、圩集、庙观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复建安置或产权调换外,有合法产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可以进行复建安置或产权调换,不具备复建安置或产权调换条件的,可以根据市场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
对被征地农民非住宅房屋原则上不作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
房屋重置补偿
农村村民住宅按照证载(认定)土地面积乘以3.5倍或证载(认定)房屋权属面积的较大者确定合法补偿建筑面积。村集体公寓楼按实测建筑面积确定合法补偿建筑面积。
被征收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合法补偿建筑面积的,实际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给予补偿,实际建筑面积小于合法补偿建筑面积部分按5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大于合法补偿建筑面积的,合法补偿建筑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给予补偿,实际建筑面积超出合法补偿建筑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40%给予补偿。
房屋重置补偿标准,见附件1(在编成果,供参考)。
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2(在编成果,供参考)。
复建安置
有合法产权的农村村民住宅,按照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以及按照每户农村村民住宅280平方米确定建筑面积进行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一户一个安置指标,一个安置指标280平方米)。户数计算以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前一日为基准日,由属地村社根据被征收房屋实际居住人员情况报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定,宅数以被拆迁房屋权利人家庭在本村实际拥有的有合法产权或经认定合法的房屋(宅基地)总数为准。户数大于宅数的,超出宅数外的分户为新增分户。
农村村民住宅合法补偿建筑面积不足280平方米的,可以根据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意愿按280平方米建筑面积(或一个安置指标)予以安置。
农村村民住宅合法补偿建筑面积超过标准28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建筑面积不予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给予货币补偿。
原有村集体公寓楼选择复建安置的,安置面积不超过其合法补偿建筑面积。
产权调换
不具备复建安置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以提供同地段国有土地上住宅性质的房屋作产权调换,由被安置对象按同地段相应用途级别基准地价的70%加上本办法安置房认购优惠价(2000元/平方米)进行购买,或采取房票安置方式,具体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房屋区位补偿
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合法补偿建筑面积大于复建安置、产权调换面积的,合法补偿建筑面积大于复建安置、产权调换面积部分,或者被征收房屋权利人不选择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的,在领取房屋重置补偿款的基础上,另给予房屋区位补偿。房屋区位补偿标准如下:
区域 | 房屋区位补偿单价 (元/平方米) |
新华街、新雅街、花城街、秀全街 | 3800 |
狮岭镇、花东镇、花山镇 | 3600 |
赤坭镇、炭步镇、梯面镇 | 3400 |
住宅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
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支付搬迁费。选择复建安置或产权调换的,在复建安置或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含交付当月),被征收房屋权利人自行租房居住,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租房的,可由征收部门向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提供周转用房,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不选择复建安置或产权调换,采取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支付为期一年的一次性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的计算以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在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实际户籍及常住人员为准,标准如下:
(一)搬迁费
本村户籍按每人每次500元的标准发放搬迁费,以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的户籍人数为准,每户每次不少于2500元;非本村户籍按每户每次2500元的标准发放搬迁费。搬出、搬入各计一次。
(二)临时安置费
本村户籍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不少于1600元;非本村户籍按每户每月1600元的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
提前签约奖励和提前搬迁奖励
(一)集体土地上住宅提前搬迁奖励
被征收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配合政府开展房屋测量并在规定时点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的,根据签约时间对合法建筑给予提前签约奖励,在房屋测量数据及补偿方案送达之日起30天内签约的,奖励金额为2万元/宅,在房屋测量数据及补偿方案送达之日起30天至60天内签约的,奖励金额为1万元/宅。被征收房屋权利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后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及办理产权注销手续的,根据房屋交付时间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自签订补偿安置合同之日起30天内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实测的合法建筑面积(超范围建设的面积除外)奖励200元/平方米,自签订补偿安置合同之日起30天至60天内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实测的合法建筑面积(超范围建设的面积除外)奖励100元/平方米。超过规定时限未能签订合同并迁出的,不予提前搬迁奖励。
(二)集体土地上企业提前搬迁奖励
建设项目涉及征收集体土地上营业的企业配合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建设项目涉及征收集体土地上营业的企业,在收到评估结果30天内配合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搬迁的,给予提前搬迁奖励。在收到评估结果10天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补偿金额的10%给予奖励;在收到评估结果第11天至第20天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补偿金额的7%给予奖励;在收到评估结果第21天至第30天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补偿金额的3%给予奖励。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搬迁的,不给予搬迁奖励。
安置房认购
被征收房屋权利人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项目主体单位签订复建安置协议,根据安置房建设单位提供的若干户型面积选择户型搭配组合,约定需认购的安置房面积,协议认购面积不得大于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安置面积。
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按照协议约定的户型搭配组合,在安置房房源相应户型中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具体单元,按实际建筑面积(以房管部门测量核定为准)以优惠价认购。其中符合“宅户一致”(即“户”与“宅”一一对应)取得的安置指标,认购价为2000元/平方米,属于“新增分户”(即户数超出宅数外的分户)取得的安置指标,以区人民政府审定的安置房建安成本价认购。
安置房实际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协议约定面积5平方米,超过5平方米的,超过部分的认购标准另行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获得复建安置指标后放弃安置或放弃部分安置面积的,符合“宅户一致”与取得的安置指标,且放弃安置面积属于其合法补偿建筑面积范围的,放弃安置面积除按第十一条给予房屋区位补偿外,另按2000元/平方米给予放弃安置补偿;符合“宅户一致”取得的安置指标,放弃安置面积不属于其合法补偿建筑面积范围的,放弃安置面积按2000元/平方米给予放弃安置补偿。计算放弃安置补偿时,先计算合法补偿建筑面积范围外的面积,再计算合法补偿建筑面积范围内的面积。属于“新增分户”取得的安置指标,放弃安置面积按500元/平方米给予放弃安置补偿。
“新增分户”可选择兑现或暂不兑现安置指标,兑现安置指标(认购安置房或领取放弃安置补偿)后,在本村集体不再享有分配宅基地资格;暂不兑现安置指标的,保留在本村集体分配宅基地资格。
五保户由集体按照一户一房的标准认购安置房,认购后统一由村社安排五保户入住,安置房产权归集体所有。
安置房权属登记时在《不动产权证》上附记“农房拆迁安置房,土地未办理有偿使用手续”。
一、公开征求意见期限
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17日。
二、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方式、途径
请公众将意见和建议通过留言、电子邮件、信函方式反馈至我局:
(一)留言。请在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意见征集页面进行留言。
(二)电子邮件。请发送至hdzrghxf@gz.gov.cn。
(三)信函。邮寄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5-1号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收信人:用途管制科,邮编:510800,联系电话:020-36833611。
(联系人:陈先生,联系电话:020-36833611)
《花都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链接:https://www.huadu.gov.cn/hdjlpt/yjzj/answer/36333
《广州市花都区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表(征求意见稿)》全文链接:https://www.huadu.gov.cn/hdjlpt/yjzj/answer/36334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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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凤灵雪
来源:头条-最新!花都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办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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