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镇平县:缩短了被处罚人准备参加听证的时间,法院:撤销: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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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河南镇平县:缩短了被处罚人准备参加听证的时间,法院:撤销, 河南镇平县:缩短了被处罚人准备参加听证的时间,法院:撤销一、 案件简介2013年8月5日,县国土资源局对李殿营村11组下达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南镇平县:缩短了被处罚人准备参加听证的时间,法院:撤销
一、 案件简介
2013年8月5日,县国土资源局对李殿营村11组下达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11组非法占用土地建造住宅并责令11组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013年8月6日,姜某穴与村民签订《建筑施工合同》。2014年8月,县国土资源局立案调查姜某富非法转让土地案,经过告知、听证等程序后向姜某富送达了2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姜某富不服,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了2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姜某富不服,遂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 被告答辩
县国土资源局答辩称:姜某穴的行为实际上是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小产权开发,其对姜某穴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三、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本案中,县国土资源局没有在7日前通知姜某穴,缩短了姜某穴准备证据材料参加听证的时间,侵害了姜某穴应当享有的权利。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四、 裁判结果
1、撤销县法院1号行政判决;
2、撤销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242号行政处罚决定;
3、限县国土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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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明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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