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丹棱:作出复议决定超过法定期限,法院:确认违法,超过复议决定的起诉期限后能否对原行政行为进行起诉?: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四川丹棱:作出复议决定超过法定期限,法院:确认违法
一、 案件简介
陈某兵向县自然资源局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收到到答复后得知其承包的土地和第3批城市建设用地均位于白塔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县自然资源局告知陈某兵镇政府负责具体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建议向镇政府申请第3批城市建设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陈某兵对县自然资源局的答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作出58号生效判决确认陈某兵申请公开的信息县自然资源局尚未获取或保存,《补偿安置方案》不属于行政机关制定的针对不特定对象能反复适用的的规范性文件。陈某兵又针对县自然资源局的答复于2018年10月28日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县政府撤销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3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同时对《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县政府收到陈某兵的行政复议申请后进行了审查并于2019年2月2日作出2号《行政复议决定》,该决定维持了3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内容并驳回了陈某兵要求审查《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请求。陈某兵对2号《行政复议决定》不服,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陈某兵的诉讼请求。
二、 被告答辩
县自然资源局辩称:其作出的3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事实清楚同时符合法律规定。
县政府答辩称:其作出的2号《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同时符合法律规定。
三、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第3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内容是否正确,县政府以第2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该答复是否恰当?2、县自然资源局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时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关于焦点一,本院已经作出58号生效判决确认陈某兵申请公开的信息县自然资源局尚未获取或保存。故,县自然资源局对陈某兵的答复并无不当,县政府作出复议维持决定亦无不当。
关于焦点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二款“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的规定,县政府于2018年10月29日收到陈某兵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19年2月3日向陈某兵邮寄复议决定,超过法定期限,程序违法。
四、 裁判结果
1、撤销区法院54号行政判决;
2、确认县政府作出的2号行政复议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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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站波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四川丹棱:作出复议决定超过法定期限,法院: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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