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清: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做到: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山东临清: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基本案情:
原告丁栋芝、丁印生、丁印争、樊中立、丁丹荣系临清市老赵庄镇南丁村四队村民,依法取得该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2018年10月1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将临清市7.564公顷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其中包括原告所在村庄的部分土地。临清市老赵庄镇人民政府在实施征地过程中,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其中包括本案原告的承包地。原告于2019年8月7日向被告临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非法占地查处申请,要求被告对临清市老赵庄镇存在的非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被告于2019年8月8日收到申请,至2019年11月11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之日,被告未作答复。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作出关于《非法占地查处申请书》的答复,内容为:经老赵庄镇南丁村党支部书记丁亮芝和5户村民指认,丁印生约1.92亩土地涉及到生产路(水泥路),樊振锋约1.8亩土地涉及到楼的西侧,丁印争约2.88亩土地涉及到生产路(水泥路)和楼的西侧,丁栋芝约2.7亩土地涉及生产路(水泥路)和楼的西侧,于丹荣约1.92亩土地现在种植蔬菜,没有违法占地现象。被告于2019年11月28日向原告邮寄送达该答复,原告于2019年11月30日签收。
庭审中,被告陈述其关于涉案投诉于2019年8月底立案,但未提交证据证明。
法院裁判观点:
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被告临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有对本辖区内非法占用土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法定职权,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非法占地查处申请是否存在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原告申请后及时履行法定职责,但在本案中,被告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其行为违法。被告辩称其未超期,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认可。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本案中,被告在审理过程中,向原告做了书面答复,但从答复内容看,其仅是将调查的情况告知了各原告,并未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对非法占用原告承包地的行为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等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因此,本院认定原告所诉“被告履行非法占地查处的法定职责”的请求成立,考虑到被告尚需进行相关的调查、处罚告知、听证等程序,本院确定被告在一个月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原告还请求“确认被告未对《非法占地查处申请书》作出答复行为违法”,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成立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就已经对被告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做出了否定的评价,无需再予以确认违法。
裁判结果:
被告临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查处非法占用原告承包地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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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佳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山东临清: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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