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丰都:县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违法查处工作,不得推诿: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重庆丰都:县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违法查处工作,不得推诿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6日,原告作出《申请书》,申请被告对丰都规资局、丰都县整治中心超过批准面积实施征收、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回复申请人。《申请书》及证明丰都规资局、丰都县整治中心违法占地行为的相关材料于2019年7月10日经邮寄送达给被告。2019年9月3日,被告通过电话告知原告委托代理人其反映土地违法的材料已经收悉,现正在对该案进行调查等。
2019年9月18日,被告作出《复函》,载明:你们反映原丰都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原丰都县土地征用储备整治中心在三合街道乌龙村1、2组超过批准面积实施征收、占用土地等有关事宜来信收悉。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地实施系区县人民政府法定职责”的有关规定及“属地管理”原则,我局已将你们的来信材料及请求事项转丰都县人民政府核实处理。上述《复函》通过挂号信的方式送达给原告。同日,被告向丰都县人民政府作出《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丰都县甘明生等人来信反映有关问题的函》,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地实施系区县人民政府法定职责”的有关规定及“属地管理”原则,现将来信人反映的有关材料转你县按有关规定依法妥善处理,并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和稳定工作。该函于2019年9月20日直接送达至丰都县人民政府。
法院裁判观点:
被告具有对全市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四条一款规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第4.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具体工作依法由其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和其他业务职能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市规资局作为重庆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全市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职责。
被告作出的回复系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出的申请为“对丰都规资局、丰都县整治中心超过批准面积实施征收、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回复申请人”,被告收到该申请后,以《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地实施系区县人民政府法定职责”为由将本应由被告履行的法定职责交由丰都县人民政府核实处理,同时向原告作出《复函》,系适用法律错误。在原告的申请中虽然有“实施征收”的字眼,但综合原告申请内容可以看出原告是申请被告对其土地的违法行为履行查处职责,被告不能以“实施征收系县人民政府的职责”为由将原告的申请转交给丰都县人民政府处理。
裁判结果:
一、撤销被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的《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丰都县甘明生等人来信反映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责令被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查处后重新作出行政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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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正群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丰都:县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违法查处工作,不得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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