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评估报告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撤销补偿决定并重作: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安徽:评估报告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撤销补偿决定并重作
基本案情:
原告系安徽省和县乌江镇四联村委会东庆自然村村民,在该村有宅基地上自建房屋一处。2016年7月1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皖政地(增减挂钩)〔2016〕73号《关于和县2016年第二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案涉和县乌江镇四联村集体土地位于该批复范围内,土地征收用于乌江明发新城建设项目。2014年7月28日,乌江镇政府为加强四联征迁力度,成立四联征迁指挥部,具体实施征收的相关工作。
征收过程中因与原告就征收补偿未达成一致,乌江镇政府单方委托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体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对原告房屋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一份《致估价委托人函》,对原告房屋征收补偿价格作出评估,所附的房屋产权确认书未经原告签字确认。2020年6月10日,和县人民政府对原告户作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决定》。
法院裁判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要求确认和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违法,并责令重新作出补偿决定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征收机关作出补偿决定的目的是保障被征收人及时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人民法院对征收补偿决定合法性的审查主要包括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方式是否合法,房屋价值评估是否有事实依据,评估程序是否合法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征收补偿,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认,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当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一定程序确定。
本案中,乌江镇政府在实施征收过程中,未按法定程序确定评估机构,单方委托评估机构对原告房屋进行评估,评估程序不合法。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体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接受委托后未按规定出具评估报告,仅出具《致估价委托人函》,因此,案涉评估报告形式亦不符合法律规定。评估报告是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主要依据,和县人民政府在未对评估机构的选定等进行依法审查的情况下,采纳《致估价委托人函》作为行政补偿的依据,其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需要指出的是,和县人民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时,还应当按照征收公告和征收补偿方案的相关规定,合理确定房屋评估时间节点,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裁判结果:
一、撤销被告和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6月10日对原告作出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决定》;
二、责令被告和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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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范美华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安徽:评估报告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撤销补偿决定并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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