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评估报告过期不能作为补偿依据,法院:撤销,评估报告已过期是否适用: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贵阳:评估报告过期不能作为补偿依据,法院:撤销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贵阳市乌当区房屋征收局向征收红线范围内的被征收人下发《贵阳市轨道交通三号线一期(乌当段)工程项目选择评估机构民意调查表》,由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进行选定。同月28日,贵阳市乌当区房屋征收局对评估机构民意调查统计结果进行公示,以选定博誉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案涉征收项目的房屋价格评估机构(支持率为97.69%)。2018年4月27日,被告作出乌府发[2018]6号《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贵阳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乌当段)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并对上述征收决定进行了公告。原告位于乌当区房屋(建筑面积113.97㎡)位于征收范围内。2018年8月31日,贵州博誉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黄博超位于乌当区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案涉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的价值时点为2018年4月25日,房屋评估单价为7406元/㎡,评估结果有效期为2018年5月13日至2019年5月12日。2019年12月21日,被告将案涉评估报告送达给原告,原告拒绝签收。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与原告就房屋的补偿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
法院裁判观点:
在与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补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被告乌当区政府应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征收补偿。本案中,被告于2019年12月21日向原告送达的旧房分户评估报告时,上述评估报告因超过有效期(有效期为2018年5月13日至2019年5月12日),而失效,不能作为被告作出案涉乌府发[2020]7号《乌当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黄博超房屋征收的补偿决定》的依据。被告作出案涉补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
被告当庭主张送达上述分户评估报告时,征收部门已经重新制作新的分户评估,评估结果与失效的评估报告一致,只是因送达时的疏忽而将失效的分户评估报告对原告进行了送达。对此我院认为,评估报告的合法有效送达是为了保护原告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结果可以依法行使申请复核、复评的权利。即使如被告所称已经重新制作有效的评估报告,并以此作出了案涉征收补偿决定,但此份评估报告并未对原告进行送达。原告无法依法就上述有效的评估报告行使救济权。故即使如被告所述案涉补偿决定系依照重做的分户评估报告制作,但被告对此份有效的评估报告未进行有效送达仍属程序违法,案涉补偿决定依法仍应予以撤销。综上,被告作出乌府发[2020]7号《乌当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黄博超房屋征收的补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原告主张撤销上述补偿决定的理由成立,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的《乌当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黄博超房屋征收的补偿决定》,并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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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
来源:中国法院网-贵阳:评估报告过期不能作为补偿依据,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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