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拆迁律师:土地综合整治中,严格控制耕地调整,原则上不得开展合村并居: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2023年注定是乡村振兴最重要的一年,在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指出,总结地方“小田并大田”等经验,探索在农民自愿前提下,结合农田建设、土地整治逐步解决细碎化问题。
从字面意思上来理解,今后会在试点地区开始推行小田并大田这个农业生产模式,但这种生产模式只能是在农民自愿的情况下进行。所谓的小田指的就是每个家庭户拥有的那块田地,而大田则是指几个家庭合作耕种的大块田地。
国家之所以会推行这种农业生产模式,就是为了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减少农民的劳动强度。同时呢,通过小田并大田的方式,还可以有效地改善农村地区的经济状况,进一步地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增加农民的收入,增加村集体的收入。
不过,实践中的小田并大田往往伴随着土地综合整治、合村并居等活动。想必大家都知道,无论是土地综合整治还是合村并居都与农民的切身利益有很大的关系,而且事实上,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土地综合整治、合村并居中往往会出现侵害老百姓利益的行为。
所以,为了维护农民的利益,防止因实施不当出现突破底线、侵害群众权益等问题,日前,自然资源部就发布了《关于严守底线规范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该通知中就对土地综合整治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要求,下面我们就结合该通知中的主要内容,希望大家能及时地了解,一旦发现日常的土地综合整治、调整土地的过程中出现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一定要及时地向有关部门举报。
一、严格控制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调整
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是农民老百姓的命根子,对于土地的调整也关系着农民的权益。所以,土地调整也需要论情况而定,但实践中,经常存在将好端端的农田,即将已经建好的高标准农田、水利灌溉设施良好的耕地进行调整,甚至以项目建设为由擅自调整耕地或是永久基本农田。
因此,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该《通知》中就对今后的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土地综合整治中确需对少量破碎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布局调整的,按照“总体稳定、优化微调”的原则,在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布局更优化的前提下,稳妥有序实施。已建高标准农田、有良好水利灌溉设施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已经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原则上不得调出。严禁在城乡建设中以单个项目占用为目的擅自调整永久基本农田。
所以,实践中,如果广大农民遇到有村委会以各种理由将自家好端端的耕地擅自调整,或是相关部门以建设为由擅自调整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广大农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严禁以土地综合整治名义调整生态保护红线
《通知》中要求,土地综合整治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破碎、不便耕种、以“开天窗”形式保留的永久基本农田,在保持生态保护红线外围边界不变、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可以适度予以整治、集中,确保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生态系统功能不降低、完整性联通性有提升。严禁以土地综合整治名义调整生态保护红线。严禁破坏生态环境砍树挖山填湖,严禁违法占用林地、湿地、草地,不得采伐古树名木,不得以整治名义擅自毁林开垦。
从上述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到,土地的调整只能是在保持生态红线不变、不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况下进行,不能为了调整土地而破坏生态红线,这是绝不允许的,更不能以整治的名义违法占用林地、草地,采伐树木,甚至是自毁林木。
因此在土地综合整治过程中,如果遇到相关部门以各种名义擅自调整土地,破坏生态保护红线,林地、草地等,那就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此时农民可以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严禁违背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不得强迫农民上楼
另外,该《通知》中还对土地综合整治过程中涉及合村并居的提出了要求,该《通知》中指出,试点地区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原则上不得开展合村并居,对承载当地传统历史文化内涵的特色村庄要坚决予以保留。严禁违背群众意愿搞大拆大建,不得强迫农民“上楼”。对因环境条件差、生态脆弱、自然灾害频发等原因确需搬迁撤并村庄的,要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村庄撤并工作的有关要求。
从上述的内容中我们看到,土地综合整治中,原则上是不能开展合村并居的,但是必须要开展合村并居的时,也需要按照农民的意愿进行,也就是遵循老百姓的意见,上不上楼由农民说了算,不能强迫农民搬迁上楼。
而且在编制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时,也要充分听取和尊重当地群众意愿,对于批准的相关方案应当要及时公布且长期公开,不能张贴个几天就给自行撕毁,这就违反了该《通知》中的要求。
因此,实践中如果开展的合村并居中没有就补偿安置方案听取老百姓的意见,且相关的事项也没有告知农民,甚至还强迫农民上楼,那么建议老百姓尽快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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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
来源:中国法院网-圣运拆迁律师:土地综合整治中,严格控制耕地调整,原则上不得开展合村并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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